冒政(1443年—1519年),字有恒直隶扬州府泰州(今江苏省泰州市)人,明朝副都御史

冒政
大明巡抚宁夏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籍贯直隶扬州府泰州
字号字有恒
出生生年不详
逝世正德十四年(1519年)
出身
  • 成化十一年(1475年)乙未科进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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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出身州学生,举应天乡试第三十四名。成化十一年(1475年)乙未科进士弘治时任武昌府知府,十六年(1503年)四月升山东布政司左参政。正德元年(1506年)二月升江西右布政使,二年升任右副都御史、巡抚宁夏等地。为官清廉,刘瑾屡次索贿不得,借辽东兵饷之事逮捕,罚米至三千石,四年五月发回原籍为民。刘瑾被诛后,恢复官职致仕[1][2]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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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冒仲智,曾任训导。祖父冒永平。父冒鉴[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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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186):冒政,泰州人。鼐同年进士,历官右副都御史,巡抚宁夏。守官廉,刘瑾觊贿不得,遂假辽东事逮之,罚米至三千石。瑾诛,复职致仕。久之,卒。
  2.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七十一》:正德十四年二月壬辰 右副都御史冒政卒。政,字有恒,直隶泰州人。成化乙未进士。授南京户部主事,历员外郎、郎中。弘治庚戌,升武昌知府,守正奉公,多所兴革。寻升山东左参政,分守东兖,弛南旺湖禁以食贫民。又分守辽阳。正德丙寅,由辽阳升江西右布政使,将发以所余饷银千两归于代者,毫发无所取。奉新饥盗且起,政赈恤有方,遂晏然。丁卯,升右副都御史巡抚宁夏。刘瑾以政前在辽阳,军储有亏耗,逮治,罚米三千余石,累岁事方竟,禠职以归。瑾败,复职。致仕,至是卒。赐祭葬如例。政为人质直坦易,居官廉正。卒后家无余资。其子称贷襄事,士论重之。
  3.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十一年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