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公国宪法(德语:Verfassung des Fürstentums Liechtenstein)于1921年10月5 日颁布,取代了1862年的宪法。它由列支敦士登亲王约翰二世授予,建立了部分议会民主与君主立宪制混合的统治,并规定对议会的决定进行全民公决。[1]它还废除了亲王任命的议会中的三个席位,并将投票年龄从 24 岁降低到 21 岁。[2]
在1984年的公民投票后,该国以普选取代了男性普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