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兰 (万历进士)

刘兰(16世纪—17世纪),九畹,号秉吾湖广承天府京山县[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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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是万历十九年(1591年)的举人[2],三十五年(1607年)成进士,获授南充知县,举卓异而调任咸阳,入朝升为浙江道监察御史巡视下江,因母亲逝世归家数十年。

明光宗即位,再次召用刘兰为监察御史,其时军需不足,户部加派,他上疏请求除了山泽、塘堰、屋庐之外,其他征收钱粮一律减五分之四。天启年间魏忠贤专权,他提请客氏离宫不报;御史郑继芳和党羽刘文炳诬陷王元翰奸赃,他和史记事胡忻相继求情都没有回应。之后他掌任河南道,晋太仆寺少卿,奉差回乡时捐出千金修建学宫,七十九岁时去世[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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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光绪《京山县志·卷十一·人物志》:刘兰,字九畹,万厯戊戌进士。除南充令,举卓异调咸阳,召拜浙江道御史,巡下江;丁内艰,归家数十载,光宗立,仍以北台召。时军需不给,户部加派亩饷,兰疏请除山泽塘堰屋庐外,起科得减五分之四 旧志。天启初客魏用事,兰疏请遣客氏出外,不报 明纪辑略;御史郑继芳诬劾王元翰奸赃,其党刘文炳等并攻之,兰与史记事、胡忻辈连章论救,帝悉不省 《明史》王元翰传。寻掌河南道,晋太仆寺少卿,因奉差还里,捐千金修学宫,年七十九卒。
  2. ^ 光绪《京山县志·卷十·选举志》:(万历)辛卯(举人) 刘兰
  • 光绪《京山县志》·卷十·选举志
  • 光绪《京山县志》·卷十一·人物志
官衔
前任:
钱浙
明朝南充县知县
万历年间
继任:
吴亮嗣
前任:
李采蘩
明朝咸阳县知县
1599年-万历年间
继任:
王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