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昭(1886年2月24日—1962年4月4日),字汉川。江苏省萧县人。民国37年(1948年)在江苏省第七选区当选第一届立法委员

刘云昭
个人资料
字汉川
出生光绪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1886年2月24日〕
逝世1962年4月4日(1962岁—04—04)(76岁)
墓地茅山公墓
籍贯江苏省萧县
配偶王君芳
儿女刘毓巍、刘毓蓁
  • 民国元年1月-5月,萧县知事[3]
  • 民国3年1月-5月,萧县视学[4]
  • 民国11年,以江苏省第三区候补第一名递补为国会众议员[5]
  • 河南省延津县县长
  • 民国16年11月1日(1927),任江苏省政府委员[6]
  • 民国17年1月12日(1928),任江苏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庭长[7]
  • 民国17年7月25日(1928),呈请辞职免江苏省政府委员兼江苏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庭长[8]
  • 民国17年11月7日(1928),免江苏省政府委员[9]
  • 民国37年,当选立法委员,曾出席第一届立法院第一会期内政及地方自治委员会、国防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10]
  •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委员
  • 苏北人民行政公署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
  • 苏北救灾委员会主任、苏北各界人民代表、第一届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扬州民革临时支部召集人、江苏省政府参事室参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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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云昭(汉川)先生史料》,萧县政协文史资料,刘怀德、刘训诰编著,2014年11月
  2. ^ “刘云昭的传奇人生”,《邗上杂记》上,广陵书社,2015.09,第308页
  3. ^ 《江苏省政治年鉴》,江苏省长公署统计处编纂,1924.06,第43页
  4. ^ “命令:本省之部:指令萧县知事呈报县视学刘云昭辞职请委任徐作桐接充由(三日)” ,《江苏教育行政月报》,1914年第10期,40-41页
  5. ^ “议员方潜、石铭证明刘云昭应递补江苏第四区议员缺”,《众议院公报》,第三期常会5 ,141页
  6. ^ 《国民政府公报》第4号
  7. ^ 《国民政府公报》第24号
  8. ^ 《国民政府公报》第79号
  9. ^ 《国民政府公报》第13号
  10. ^ “江苏省第七区立法委员刘云昭附逆,已明令通缉,以第2名候补人朱延丰递补备案”,台统(一)字第139号(39.4.10),《总统府公报》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