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在台湾地区税制依征收机关来区分,可分为九种国税与八种地方税[1]

            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综合所得税(个人) 编辑

综合所得税采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净额 × 税率 − 累进差额

综合所得净额 = 所得总额 − 免税额 − 标准扣除额 − 特别扣除额

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表
(单位:新台币)[2]
综合所得净额 税率 累进差额
0 ~ 540,000 5% 0
540,001 ~ 1,210,000 12% 37,800元
1,210,001 ~ 2,420,000 20% 134,600元
2,420,001 ~ 4,530,000 30% 376,600元
4,530,001 ~ 40% 829,600元

营利事业所得税(公司) 编辑

课征对象为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及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境外营利事业。[3]

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
(单位:新台币)[4]
课税所得额 税率
120,000以下 0%
120,000~200,000 超过120,000之所得额半数
200,001 以上 20%

营业税 编辑

法规全名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课税对象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或进口货物之收货人。[5]

加值型营业税 编辑

适用于大多企业。

稅額 = ( 銷售 - 購買 ) * 稅率

现行税率为 5%。

非加值型营业税(特种税额) 编辑

稅額 = 銷售 * 稅率

适用于三类营业人:

  • 金融、保险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期货业、加密货币、票券业及典当业。
  • 特种饮食业:夜总会、有娱乐节目之餐饮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务之茶室、咖啡厅、酒吧。
  • 小规模营业人。

房屋税 编辑

房屋税的课征对象是土地上的建筑物,税额为房屋现值乘上税率。房屋标准价格由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其标准包括建造材料、折旧、以及地段率。税率由地方政府依照房屋使用用途分别规定。[6]

应纳税额=房屋课税现值 × 税率

房屋课税现值 = 核定单价 × 面积 ×(1 - 折旧率 × 折旧年数)× 街路等级调整率(地段率)

核定单价 = 标准单价 ×(1 ± 各加减项之加减率)± 楼层高度之超高[7]

地价税 编辑

对已规定地价的土地,除课征田赋者外,应课征地价税。税额系申报地价乘上税率,每年11月开征当年之地价税。

申报地价 编辑

土地公告地价每二年[8]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据市场买卖案例或收益实例价格查估,经召开说明会及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后于该年1月1日公告[9],土地所有权人可在公告地价80% 至120% 范围内申报地价。[10]

税率结构[11] 编辑

以各该直辖市或县(市)土地 7 公亩之平均地价为准。但不包括工业用地、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及免税土地在内。各直辖市、县市累进起点地价均不相同,实际金额依各直辖市、县市地方税稽征机关之公告为准。

一般用地税率[12]
税基 税率 累进差额
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者 10‰ 0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未达5倍者 15‰ 累进起点地价×0.005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5倍至10倍者 25‰ 累进起点地价×0.065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0倍至15倍者 35‰ 累进起点地价×0.175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15倍至20倍者 45‰ 累进起点地价×0.335
超过累进起点地价20倍以上 55‰ 累进起点地价×0.545
特别用地税率
适用范围 税率
自用住宅用地、劳工宿舍用地、国民住宅用地[13] 2‰
公共设施保留地[14] 6‰
工业用地、加油站、停车场(不含临时路外停车场用地)等事业直接使用之土地[15] 10‰
公有土地[16] 10‰

参考资料 编辑

  1. ^ 财政部. 國稅與地方稅區分.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7). 
  2. ^ 公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财政部. [2021-01-19]. 
  3. ^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2 October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0). 
  4. ^ 所得稅法§5.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0-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31). 
  5.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2 October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9). 
  6. ^ 房屋稅條例.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0-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9). 
  7. ^ 房屋稅的稅率與計算.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2020-01-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3). 
  8. ^ 平均地權條例§14.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6). 
  9. ^ 内政部地政司. 109年全國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普遍持平. 中华民国内政部地政司万维网.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7). 
  10. ^ 平均地權條例§16.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7). 
  11. ^ 财政部. 地價稅的課徵.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2021-01-19]. 
  12. ^ 平均地權條例§19.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4). 
  13. ^ 平均地權條例§20.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4). 
  14. ^ 平均地權條例§22.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8). 
  15. ^ 平均地權條例§21.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16. ^ 平均地權條例§24.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1-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