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丰大桥坠桥案
后丰大桥坠桥案发生于2002年12月7日,台中女教师陈某在后丰大桥坠桥身亡,她的男友王淇政和其朋友洪世纬被控是谋杀她的凶手。部分观点认为这起案件是冤案。
事发经过
编辑王淇政和洪世纬与几名好友于晚间11点多相约到夜市吃宵夜,其后7日凌晨一点多时王淇政之女友陈女要求王淇政到后丰大桥与她谈分手之事,王淇政搭乘洪世纬驾驶的车子抵达后丰大桥,王淇政下车与陈女“谈判”,这时,洪世纬认为不便在场且因车胎没气,即离开现场到加油站打气。
洪世纬回来后,看见王淇政正趴在桥边护栏上,王淇政告知陈女刚掉落至桥下,王淇政请洪帮忙叫救护车,自己则到桥下找陈琪瑄,洪世纬跟随到桥下,并请当时正在桥下钓虾的证人王清云帮忙照亮,而后陈女经送医后不治身亡。
案件发展
编辑起初,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以判断陈女是被王淇政与洪世纬杀害,不起诉两人,认定死者为自杀,然而再议后台中地检续侦,2005年检察官改以杀人罪起诉两位被告,其关键在于检察官采信桥下证人王清云证述其看见桥上有二人将死者丢下桥,然而在事发第一时间王清云的证词表示仅有看见一黑影自桥上掉落桥下。
法官采信王清云看见有两人犯案的证词,并参考许倬宪法医之意见认定陈女为非自杀,认为陈女系由王淇政与洪世纬从桥上抛下,2006年台中地院判决两人共同杀人,分别判处王淇政15年、洪世纬12年6个月有期徒刑,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驳回王淇政与洪世纬的上诉,全案确定。
冤狱争点
编辑2012年,经监察院调查,发现本案疑点重重,认为并无证据可支持死者是遭人自桥上丢下,认为王淇政及洪世纬高度可能受到冤枉。义务律师团于2013年为王淇政声请再审,律师团提出一项有力的证据是死者位置之水平位移,根据法医学研究,水平位移可供作高处坠落死死因判断因素之一,但原先的审判中并不曾留意到这项证据,日前再审仍被台中高分院驳回,律师团因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2018年2月,最高法院裁定后丰大桥案开启再审。
2019年12月31日,台中高分院改判无罪。合议庭法官基于以下理由,认并无确切之证据足以证明陈O瑄系由被告二人合力抬掷坠桥死亡:
(一)本件依鉴定人台湾大学蔡武廷教授、鉴定人蓝锦龙鉴定意见、证人王O云协助警方拍摄之指证死者坠落处相片、后丰大桥“P2”护栏位置相片等,可确认被害人陈O瑄坠落位置应系位于P2桥墩伸缩缝中心线往南约2.7米处,与其所停自小客车之副驾驶座旁桥正下方之位置相符。另该坠落点与桥面外侧护栏之水平位移距离约0.64米,员警刘O南所绘现场图显示桥墩至血滩处“打处”2米,应为血滩处量测至桥墩之距离,而非量测至桥面外侧护栏之距离。
(二)石台平法医师鉴定意见认:本案平行位移0.64米是介于自杀或意外、他杀的灰色区域,应佐以动机因素为判断。另死者双手对称性骨折只是遗体损伤状态,符合为高坠伤势,依法医学创伤学理,有特定性状的伤痕称之模式损伤,可推断致伤物,进而推断致伤方式或机转。“双手对称性骨折”非属模式损伤,因此不能用来解读致伤方式。
(三)陈O瑄于案发当时系穿着短袖上衣、七分长裤,手臂、手腕及双脚踝均裸露衣物外并未受到任何保护,而其面临生命遭受威胁之际,基于本能反应,势必激烈挣扎、抵抗,则在其挣抵抗之过程中,不论其自己或加害人应会出现挣扎、抵抗之伤害或痕迹。然依法医师验尸检查结果及剪取陈O瑄指甲送请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验结果,并未发现陈O瑄身上有何遭人指压、手抓之痕迹,且死者之指甲均完整,指甲床内亦未采得任何他人之皮肤。
(四)证人王O云之证词尚有疑义,并不足以证明被害人陈O瑄系由被告二人合力抬掷坠桥致死。另证人许O宪法医、陈O珠、高O之证词及原审至现场模拟结果等各项证据,均无法佐证证人王O云于93年1月14日以后所述:死者坠桥之原因,包括坠桥前与王淇政之具体争吵内容、被告二人如何合力将死者抬至大桥护栏栏杆外、如何松手等足以呈现被告二人有杀人犯意与犯行之关键事实。
(五)洪世纬与王淇政并非生死至交或有熟稔交情之人,复与陈O瑄无怨无仇,且查无其有任何利益可图,难认其有何参与杀害陈O瑄之动机。且洪世纬在案发后制作警询笔录时,已请求员警调取加油站之监视录影画面为其不在场之证明,倘若其当时未离开现场前去加油站为轮胎打气,应无可能即时提出调取监视录影画面之要求。另中油大湳加油站案发日零时起至1时30分之录像带虽已销毁,然攸关被告不在场之证据被销毁或无从辨识,责任不在被告洪世纬,不宜凭为质疑被告洪世纬辩词之佐证。则被告洪世纬于陈O瑄坠桥时应未在场,陈O瑄应非由被告二人合力抬掷坠桥致死。
(六)依被告二人于案发后之诸多反应、作为,与故意杀人之情形尚有不同:
1.被告洪世纬在案发后随即拨打119叫救护车,并留下自己真实姓名及移动电话号码。
2.被告王淇政于死者坠桥后,下桥找到死者尸体,抱住死者尸体,激动站不隐,抱着她一直发抖;之后与友人杨O龙通电话时在电话中一直哭泣;嗣并打电话给陈O瑄母亲叶O姗;被告王淇政于死者被送至丰原医院急救时,非常激动地想跟随死者进入急救室,被医疗人员阻挡在门外,且因王淇政之坚持,医院急诊室警卫与医疗人员,必须绑住其身体,限制其行动,致王淇政身体留有被限制之拉扯痕迹。
(七)被告王淇政、洪世纬经送测谎结果,均未发现有说谎之反应。
(八)被告王淇政关于死者如何坠桥之供述,纵有若干龃龉,然被告并无自证己罪之义务,尚难以被告之辩解不足采信,即据以认定其有罪。
(九)本案参酌以下各情,及卷内相关证据,不排除系陈O瑄自行攀爬上护栏后不慎失手发生坠桥之意外:
1.鉴定人蓝锦龙鉴定意见认不排除系陈O瑄自行攀爬大桥护栏失手坠桥之意外发生可能性。
2.本院依陈O瑄拖鞋仍留置在其自小客车驾驶座脚踏垫上、其双脚脚底仅沾染少许灰尘等情,认王淇政供称陈O瑄与其交谈时并未下车等情,尚非不可采信。本案不排除系因王O政拒绝分手,激发陈O瑄之强烈不满,复担心要和平分手之希望恐无法达成,而王O政又立于驾驶座已开启之车门外,陈O瑄或为表达气愤、或为达分手目的而有最后一搏之举,故而跨至副驾驶座开启车门后,攀爬大桥护栏,惟因护栏不易掌握而发生失手坠落之意外。
按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因此,检察官对于起诉之犯罪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阐明之证明方法,无从说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于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综上所述,检察官所举之证据所为诉讼上之证明,于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怀疑存在,尚未达于可确信其真实之程度,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之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二人有何公诉人所指之杀人犯行,自属不能证明被告二人犯罪。原审未及审酌本院嘱托鉴定人所作之鉴定意见等相关资料,而为被告二人有罪之判决,尚有未合,被告二人上诉意旨否认犯行,指摘原判决不当,其等上诉为有理由,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撤销,并为被告二人无罪之谕知。
石台平法医鉴定报告
编辑石台平法医为前刑事警察局法医室主任、319总统枪击案最高检察署鉴定人、国防部及法务部法医学研究所顾问法医师,并为洪仲丘进行解剖鉴定。石台平法医于2012年11月21日为后丰大桥坠桥案出具法医意见书,研判为自杀案件。意见书摘要如下
- 依法医学文献,他杀、意外高坠案件之水平位移平均值为0.3米,自杀高坠案件之水平位移平均值为1.2米。
- 本案水平位移为2米,依法医学理,应研判为自杀案件。
- 死者死亡动机
- 陈琪瑄曾先提出分手之说,事故当日打电话给王淇政“前往大甲溪桥谈判,要求十分钟到达,不然就要自杀”。应认为陈琪瑄有意复合,“十分钟、不然要自杀”的意思是要求快速肯定的承诺,否则就"不玩了"。
- 王淇政到达后,未于第一时间道歉、说出肯定承诺的话语,陈琪瑄即由乘客座(门)离车、攀越护栏而跃下。
- 王淇政在急诊室的"乖张"行为,应认为是他对谈判场面的剧变而产生的错愕反应。依法医学实务学理,刑案凶嫌通常于第一时间逃逸,少数亲属犯罪者会将被害人"扔在"急诊室门口。
- 监察委员于2012年5月16日 模拟重建事故,其中一段是“女性模拟者挣扎,男性模拟者用力抓住”,其结果为两个男人根本无法抱起女子,遑论要"扔下桥"。法医学实务理论亦认为要将"活人"甩出女儿墙是不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