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迈
吴迈(1885年—1937年1月13日),字良翰,中国江西省余江县平定乡石背吴村人。民国早期著名律师。
吴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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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885年 江西省余江县 |
逝世 | 1937年 香港 |
教育程度 | |
职业 | 律师 |
16岁中秀才,后自修各国律法。1912年春,入江西省法政专门学校学习。1914年法官考试合格,任南昌审判厅主簿、典簿,晋升监督推事。1915年,调任汉口审判厅推事。后任国民革命军新编第三军政治部少将主任兼军法处长。后辞职,于1926年冬在汉口开律师事务所。1928年5月“济南惨案”发生后,吴迈于各地宣传抗日救国。后数次因敢言直谏而入狱,并因此而扬名全国。1937年1月19日发现在香港香港仔水塘惨死[1],4月22日裁定酒后自杀[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