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炳琳,(1892年10月23日—1963年10月24日),字枚荪,浙江省黄岩县(今台州市黄岩区)人。

周炳琳
性别
出生(1892-10-23)1892年10月23日
 大清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县
逝世1963年10月24日(1963岁—10—24)(71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配偶魏璧
学历
经历
  • 北京大学经济系教授兼法学院院长
    西南联合大学经济系教授兼法学院院长
    河北省教育厅长
    南京政府教育部常务次长
    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民革中央委员
代表作
  • 《周炳琳文集》
北京大学纪念册编辑处同仁〔徐宝璜陈锺凡程体干、周炳琳、俞九恒朱一鹗胡维鹏

生平 编辑

1912年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黄岩县中学堂,次年考入北大预科,1916年升入法科经济门。1918年10月和同学创办‘国民’杂志社,任编辑。1919年3月,周炳琳、许德珩、邓中夏等北大学生发起成立北京大学平民教育讲演团。该团以“增进平民知识、唤起平民之自觉心”为宗旨,组织团员走上街头,开展大众化的演讲。周炳琳被推选为文牍干事,负责文稿的编印工作。五四运动时任全国学联秘书,与许德珩罗隆基等人到上海见过孙中山。1920年夏获国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获穆藕初奖学金因而出国留学。

1922年,获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文学硕士,接着在英国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法国巴黎大学进行深造。1925年8月归国在国立北京大学经济系任讲师。同年经李大钊介绍加入中国国民党。自1932年6月长期担任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这期间兼任法科研究所主任及经济系主任,主讲社会经济史、经济学等课程,又曾出任国民政府教育部常务次长、河北省教育厅厅长等职。抗战时兼任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教务长。1936年11月2日,周炳琳被选为国民参政员,参加国民参政会。1939年,他又担任国民参政会副秘书长。1944年8月,担任西南联大法学院院长,兼法科研究所主任。抗战胜利之后三校回迁,仍任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949年后,辞去院长职务,专任经济系教授,曾经主讲“外国经济史”等课,又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法文部分译成中文出版。周也参加了到广西的土改,还有思想改造运动,直至1952年结束才回到北大。1950年周炳琳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担任中央团结委员。1953年担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后任全国政协二、三届委员。1963年因病在北京医院去世。[1]

参考来源 编辑

  1.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张友仁:周炳琳与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