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四十人议会,亦被称作四十人最高法院,在意大利原文中也可直接称作“四十人会”(Quarantia)。这个机构是威尼斯共和国最高级别的司法机关,同时发挥司法和政务功能。

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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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人议会最早是在1179年的共和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他们代表着从君主制到古典共和制的权力分化,因此这四十个人同时拥有候任威尼斯总督的提名。每到选举时,威尼斯公民大会(la concio)会提名另外九名选举人并由他们从四十人议会中选出总督。在完成他们作为提名者的角色之后,他们会作为司法机关成员继续任职。同时,他们还需要参与到威尼斯参议院在国家政务和司法方面的活动中。他们往往也代表着威尼斯大议会的意志。1297年,威尼斯人在改革中通过了塞拉塔法案,限制了威尼斯大议会成员的增加,从而使得威尼斯共和国可以直接被贵族阶级所领导。自此,四十人议会负责大议会和参议院的成员选拔和认定,而且他们还要负责起草刑事犯罪和财政政策相关的法律。1380年左右,共和国建立起另一个可以被称作“集贤院”(College of the Sages)的机构从而直接架空了四十人议会的决策权,最后导致四十人议会失去了对参议院意志代表的合法性。在这之后,四十人议会的职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财政上,他们保留了对国库的管理(如硬币金属的纯度,以及印章的质量监管),同时也有责任向大议会提交财务和税务报告。当然,通过这个简化的过程,他们能够更直接的履行国家最高法院的职责。此时的四十人议会由四十个法官组成,由威尼斯大议会每一年选举一次,成员可以被重复选举,而且在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大议会也有权直接任命新法官加入其中。四十人议会的法律义务随着时日而不断强化。1441年,原有的四十人议会改名为“刑事法庭”,并重新选出四十位法官组成“民事法庭”。再之后,1491年,民事法庭开始被称作“旧民事法庭”,并将“新民事法庭”的四十人加入,一共八十人。

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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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的职责主要是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在四十人刑事法庭建立之前,维护宪法和监管公正与否的职责主要是由都察院(Avogadori de Comùn)执行。与此同时,当刑事案件涉及死刑时,需要得到最高执政团(Serenissima Signoria)的同意和认定。而最高执政团的组成中也必须有三位来自刑事法庭的主要法官。

旧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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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民事法庭的执法权主要限制于威尼斯共和国民事相关的案件,执法区域包括威尼斯主岛和外海殖民地。一般由“旧公诉团”先行审理再上报法庭。

新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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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法庭的执法权于旧民事法庭相同,不过执法区域为威尼斯内陆殖民地。类似于旧民事法庭,由“新公诉团”先行审理再上报。当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时,则由专门的“未成年案件新公诉团”负责公诉部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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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 Mosto, Andrea: L'Archivio di Stato di Venezia, indice generale, storico, descrittivo ed analitico, Biblioteca d'Arte editrice, Roma, 1937.
  • Diehl, Charles: La Repubblica di Venezia, Newton & Compton editori, Roma, 2004. ISBN 8854100226
  • Romanin, Samuele: Storia documentata di Venezia, Pietro Naratovich tipografo editore, Venezia, 1853.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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