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词谬误
(重定向自四项谬论)
四词谬误(英语:fallacy of four terms;拉丁语:quaternio terminorum)是一种形式谬误,系因三段论含有四个以上的词项,导致论证无效。
说明
编辑传统的三段论只牵涉三个词项,如以下论证包含了三个词项:“金鱼”、“鱼”、“鳍”。
- 大前提:所有鱼都有鳍。
- 小前提:所有金鱼都是鱼。
- 结论:所有金鱼都有鳍。
如果有四个词项,则论证无效,如以下论证包含了四个词项:“人”、“金鱼”、“鱼”、“鳍”。
- 大前提:所有鱼都有鳍。
- 小前提:所有金鱼都是鱼。
- 结论:所有人都有鳍。
中词歧义谬误
编辑在日常语言中,有时会因词语的歧义,造成论证中有四个词的情况,此类因中词歧义造成的四词谬误,又称中词歧义谬误(fallacy of the ambiguous middle term)。例如:
- 大前提:没有东西胜过永恒的幸福。
- 小前提:火腿三明治胜过没有东西。
- 结论:火腿三明治胜过永恒的幸福。
上述论证大前提中的“东西”是指抽象东西,小前提中的“东西”是指具体东西。因此该论证包含了四个词项:“(抽象)东西”、“永恒的幸福”、“火腿三明治”、“(具体)东西”,因此无效。
- 大前提:保证公司的利益是作为一个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 小前提:阿翔出售变了质的鲮鱼罐头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
- 结论:阿翔这样做是尽他自己作为一个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上述论证大前提中的“公司利益”是指合法的利益,小前提中的“公司利益”是指非法的利益。因此该论证包含了四个词项:“(合法的)公司利益”、“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责任”、“阿翔”、“(非法的)公司利益”,因此无效。
- 大前提:有理数是初中数学的单元之一。
- 小前提:47是有理数。
- 结论:47是初中数学的单元之一。
上述论证大前提中的“有理数”是指用于讨论某一概念的单元;小前提中的“有理数”是指一种数的种类,亦即前文所述单元所讨论的内容。因此该论证包含了四个词项:“有理数(单元)”、“47”、“初中数学的单元之一”、“有理数(数字)”,因此无效。
- 大前提:中国高等学校遍布全国。
- 小前提:我们学校是中国高等学校。
- 结论:我们学校遍布全中国。
上述论证大前提中的“高等学校”是指对所有高等学校的统称;小前提中的“高等学校”是指特定的某一个高等学校。因此该论证包含了四个词项:“(所有)高等学校”、“我们学校”、“遍布全中国”、“(单个)高等学校”,因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