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国际习惯法中重要的原则,意思是外国人与当地居民有同等的待遇。根据国民待遇,如果一个国家将特定的权利、利益或特权授予自己的公民,它也必须将这些优惠给予处在该国的他国公民。在国际协定的背景下,一国必须向其他缔约国的公民提供平等的待遇,这通常指对进入当地市场的进口货品和本地生产的货品一视同仁。[1]

虽然国民待遇的安排可对外国人有利,但同时意味着当一国剥夺了本国公民权利,可相应剥夺外国人的权利。因此,国际间出现诉求,要求制定待遇的最低标准,以提供基本的保障,以及容许进入司法程序。“国民待遇”与“待遇的最低标准”之间的冲突通常与“征收”有关,并反映了工业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角力。许多发展中国家可征收本国公民的财产,并希望行使相同权力,征收外国人的财产。

虽然若干有争议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不具法律约束力)支持国民待遇,但征收的问题几乎全部以国家间的条约和私营实体间的契约来处理,而不是依赖国际惯例。

国民待遇只适用于进入当地市场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项目。因此,海关对进口货征收进口税,没有对本地生产的产品收取同等的税,并不是违反了国民待遇。[1]

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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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是许多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世贸组织贸易法规的基石之一。在三大主要世贸组织协定(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均有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一个基本原则,防止在国内税或其他政府监管方面,在进口货品和国内生产的商品之间实施歧视。国民待遇原则在以下条款出现: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2](并以参照形式加入到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这贸易规则的目的是防止成员以国内税或其他规定用作变相关税。[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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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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