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技师 (中华民国)

土木技师(英语:Professional Civil Engineer),或称土木工程技师土木工程科技师,系指依中华民国技师法取得土木技师资格者。土木技师之工作涵盖结构、水利、大地及土木等工程专业,主要工作任务为改变大地之地形、地貌及构造物之兴建、改建、修建工程之规划、设计、监造。[1]

服务内容[1] 编辑

土木工程系为与一切民生相关之工程,如建筑、桥梁、道路、隧道等国家发展所需之基础工程,故英语称之为民生工程(Civil Engineering),土木技师服务内容包含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建筑物耐震能力初步评估及详细评估、耐震补强设计、邻房现况鉴定、建筑物结构安全鉴定、施工咨询、土木工程及建筑结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造、结构计算、结构安全鉴定以及专业工程仲裁等工作。

民众对土木技师的认定,就是安全守护神,不论是建筑、桥梁、道路、铁路、码头、堤坝、边坡稳定、土石流防治、治山防洪…等与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问题,只要经由土木技师专业评估执行,就是最佳安全保证。

此外天灾地变时之勘灾救灾亦是土木技师的看家本领之一,土木技师设有灾害防救总队,首创全国专业技师团队配合政府紧急动员勘灾,以提供最快速的专业建议与支援,有效预防灾害发生及减少二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

执业范围[2] 编辑

土木技师之执业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从事混凝土、钢架、隧道、涵渠、桥梁、道路、铁路、码头、堤坝、港湾、机场、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础、建筑物结构、土地开发、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有关土木工程之调查、规划设计、研究、分析、试验、评价、鉴定、施工、监造、养护、计划及营建管理等业务,可依其性质之不同,分为以下六大类:(水土保持、地质调查及上下水道等之调查、规划、设计、监造亦属土木技师之执业范围)

工程规划 编辑

  1. 工址调查及测量
  2. 环境影响评估
  3. 可行性评估
  4. 规划方案之拟订
  5. 工程成本分析与估价
  6. 财务计划之拟订

工程设计 编辑

  1. 初步设计及基本设计
  2. 细部设计
  3. 施工规范之编订
  4. 工程数量之计算
  5. 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之拟订
  6. 工程预算及招标文件之编订

工程督导 编辑

  1. 协办施工及采购合约之签约
  2. 审查施工计划、设备与进度
  3. 检验施工测量与放样
  4. 根据设计图样与规范执行工程品质之检验,办理材料及其他试验事宜
  5. 施工咨询顾问

营建管理 编辑

  1. 工程规划、监造、施工、使用等阶段之专业营建管理

工程监造 编辑

  1. 受委托派遣工程人员常驻工地,监督工程施工之进行
  2. 施工进度之查核、签证及改善建议
  3. 完工之检验、签证与报告

技师签证 编辑

  1. 依技师法第12条或其他相关法规实施技师签证

执行业务方式[3] 编辑

依法土木技师非加入土木技师公会,不得执业。且土木技师应依下列方式之一执行业务:

  1. 单独设立技师事务所或与其他技师组织联合技师事务所。
  2. 组织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受聘于工程技术顾问公司。
  3. 受聘于前款以外依法令规定必需聘用领有执业执照之技师之营利事业或机构。

土木技师签证、应由土木技师办理及担任职务相关法令[1] 编辑

  1. 公共工程专业技师签证规则
  2. 建筑物结构与设备专业工程技师签证规则、建筑法[4](结构部分)
  3. 土石采取法第 10 条、土石采取法施行细则第 5 条
  4. 水土保持法第 6 条、第 6 条之 1、水土保持计划审核监督办法第 10、13、21、32 条
  5. 公路法第 33 条之 1(交通部函订定:公路工程设计、监造之指定规模及相关 专业技师签证科别)
  6. 大众捷运法第13-1条
  7. 水利法第 83-12条(出流管制计划书、出流管制规划书签证)
  8. 自来水法第56条(自来水事业工程规划、设计、监造及鉴定)、第57条(自来水事业聘雇总工程师、工程师)
  9. 下水道法第 17 条、下水道法施行细则第 13 条
  10. 地质法第 10 条、地质敏感区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作业准则第 5 条
  11. 地质灾害委托调查及鉴定办法第 2 条
  12. 设置再生能源设施免请领杂项执照标准第6 条(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免请领杂项执照签证表、完竣证明书)
  13. 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示范奖励办法第 10 条
  14. 电业竣工查验作业要点-风机塔架结构设计报告、详细图说及计算文件;基础结构设计报告、详细图说及计算文件
  15. 住宅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第 11 条
  16. 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第 3、6 条
  17. 建筑物电信设备及空间设置使用管理规则
  18. 再生水开发案取水构造物与水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专业技师签证规则第3条(再生水开发案之取水构造物工程、再生水开发案之水处理设施工程[土木、水利构造物]、再生水开发案之供水设施工程)
  19. 机械游乐设施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第 3、9 条
  20. 土石采取场负责人及土石采取场技术主管资格及任免办法第 2、3 条
  21. 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及检查办法第 18 条
  22. 广播电视业者设置地球电台管理办法第 6 条(建筑物结构)
  23. 卫星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 17-1、30 条(建筑物结构)
  24. 卫星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第 5 条(建筑物结构)
  25. 行动通信网络业务基地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5、15-1、15-2条(结构安全鉴定)
  26. 学校实习无线广播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第 6 条(建筑物结构)
  27. 委托事业机构法人或学术团体办理区段征收业务办法第 4 条(土木工程专业 人员)
  28. 信托业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暨经营与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托专门学识或经验准则第18条(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及不动产资产信托经营与管理人员)[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29. 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农村社区土地重划办法第30条(重划区公共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及监造技师签证)
  30. 建筑物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 17 条(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31. 营造业法[5](主任技师;负责办理工作:第35条)
  32. 建筑师或技师受丙等综合营造业委托执行综理施工管理签章报备登录及收费办法(资格规定:第2条、第3条)
  33. 环境保护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第 3 条(甲级专责人员)
  34. 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第 3 条(直辖市、县(市)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委员)
  35. 一级海岸保护区以外特定区位申请许可案件审查规则第2条(海岸防护措施及设施签证)

土木技师考试[6] 编辑

每年由中华民国考选部举办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技师考试

应考资格 编辑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土木工程、营建工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材料力学或结构行为(工程力学)或工程力学、结构学、测量学、土壤力学、工程材料或机械材料或土木材料或建筑结构及材料、工程地质、水利工程、运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或钢筋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设计或钢筋混凝土构件行为学、预力混凝土工程或预力混凝土设计或预力混凝土、钢结构工程或钢结构设计或钢结构制图、基础工程、桥梁工程或桥梁设计或道路桥梁、道路工程、港湾工程、隧道工程、工程估价或施工及估价、施工机械或施工估价与机械、房屋建造、海岸工程、结构分析、结构设计、工程测量、施工法或土木施工法、营建管理或营建工程管理、大地工程学、工程管理等学科至少七科,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合计二十学分以上,其中须包括结构学、测量学、土壤力学、工程材料,有证明文件者。
  3. 普通考试土木工程科考试及格,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
  4. 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

考试内容 编辑

  1. 结构分析(包括材料力学与结构学)
  2. 结构设计(包括钢筋混凝土设计与钢结构设计)
  3. 大地工程学(包括土壤力学、基础工程与工程地质)
  4.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测量与施工测量)
  5.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筑施工法与工程材料)
  6. 营建管理

与结构技师的差异 编辑

依技师主管机关颁布之现行各科技师执业范围[7]内规定之土木技师与结构技师执业范围如下:

  • 土木技师:从事混凝土、钢架、隧道涵渠、桥梁、道路、铁路码头堤岸港湾、机场、土石方、土壤、岩石、基础、建筑物结构、土地开发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有关土木工程之调查、规划、设计、研究、分析、试验、评价、鉴定、施工、监造、养护、计划及营建管理等业务。但建筑物结构之规划、设计、研究、分析业务限于高度36米以下(于民国67年9月18日以前取得土木技师资格并于76年10月2日以前具有36米以上高度建筑物结构设计经验者不受建筑物结构高度36米之限制)。注:斜体字为未与结构技师执业范围明显重叠处。
  • 结构技师:从事桥梁、坝、建筑及道路系统等结构物及基础等之调查、规划、设计、研究、分析、评价、鉴定、施工、监造及养护等业务。

由上述可看出,于结构物及基础之相关业务中土木技师与结构技师执业内容非常相近,但土木技师于建筑物结构之规划、设计、研究、分析业务限于高度36米以下。

于建筑工程实务中,较多数土木技师依营造业法[5]办理主任技师相关业务,其着重施工计划、督察按图施工、解决施工技术问题、查验或勘验等(但依营造业法规定,亦有水利、测量、环工、结构、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师或建筑师可办理此业务);而较多数结构技师则依建筑法[4]第13条之规定,有关建筑物结构之专业工程部分,除五层以下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外,应由承办建筑师交由依法登记开业之技师负责办理。(依各科技师执业范围内规定建筑物结构之相关业务为土木技师(规划、设计、研究、分析业务限于高度36米以下)及结构技师之执业范围)

公会[3] 编辑

  1. 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桃园市土木技师公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台中市土木技师公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台南市土木技师公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7. 高雄市土木技师公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中华民国土木技师公会全国联合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相关条目 编辑

土木工程工程师

注释 编辑

  1. ^ 1.0 1.1 1.2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 工程技术 > 技师 > 技师训练讲习会 > 技师百工图 > 土木工程技师
  2. ^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土木技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3. ^ 3.0 3.1 [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技师法
  4. ^ 4.0 4.1 [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建筑法
  5. ^ 5.0 5.1 [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营造业法
  6. ^ [6]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技师考试规则
  7. ^ [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各科技师执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