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Attorney at law 或 attorney-at-law),在日常用语中通常简称为 Attorney,是某些司法管辖区内对执业律师的首选称呼,包括南非律师(特定类型的律师)、斯里兰卡律师、菲律宾律师以及美国律师。在加拿大,该词汇仅在魁北克省用作avocat(法语中“律师”)的英语对应词。这个术语源自于动词to attorn,意指将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他人。
英格兰与威尔士及爱尔兰
编辑“Attorney”作为代表当事人行事的律师,在英国法律中历史悠久。《默顿法令》(Statute of Merton,1235年)使用了拉丁语表达 attorñ,该词在《英格兰法令汇编》中的英语翻译如下:
规定并授权每位自由民,凡需向郡、区、百户区(Hundred)、Wapentake,或其领主的法庭提供诉讼服务者,均可自由委任其律师代为履行该等义务。
这个术语过去在英格兰、威尔士及爱尔兰用于指称在普通法法院执业的律师。他们是法院官员,受司法监管。[1]
“Attorney”通常不会在高等法院担任辩护角色,这一职能仍然保留给大律师(Barristers)。而在衡平法院执业的律师则称为事务律师(Solicitors),社会地位较“Attorneys”更高。至19世纪中叶,许多“Attorneys”开始自称为“Solicitors”。[1]
《1873年最高法院司法法案》及《1877年最高法院司法法案 (爱尔兰)》将英格兰、威尔士与爱尔兰所有“Attorneys”重新命名为“Solicitors”。[2]
在英国,该词如今仅在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s)领域仍然使用。专利律师是通过专业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士,专精于专利法及相关程序。他们可能同时具有“Solicitor”或“Barrister”资格,或者透过技术专家路径(例如拥有博士学位并在科学或工程领域实践)进入该领域。
在现今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爱尔兰共和国与北爱尔兰,所有法律文件中对“Attorney”的引用(除专利律师外),皆应视为“Solicitor”。[3][4][5]
英格兰与威尔士检察总长 的职位仍然保留。
波兰
编辑在波兰,该词用于指称一种公共信托的自由职业,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意见书、起草法律文件,以及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在法院与政府机构前出庭。该职业的规范依据1982年7月6日《执业律师法》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外,每位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还须遵守执业律师的伦理标准,尤其是《执业律师道德守则》。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A. H. Manchester,《英格兰与威尔士现代法律史(1750–1850)》,Butterworths:伦敦,1980年。
- ^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873, s 87;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Ireland) 1877, s 78; 《乔伊特英国法律词典》(Jowitt's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w)第3版,伦敦:Thomson Reuters (Legal) Limited,2010年,第190页。
- ^ The Solicitors Act 1974, section 89(6) as read with section 87(1)
- ^ Judicature (Northern Ireland) Act 1978, section 105(2)
- ^ The Solicitors Act 1954, section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