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久保清

日本连环杀手

大久保清(日语:大久保 清,おおくぼ きよし,俄语:Киёси Окубо、1935年1月17日 - 1976年1月22日),是日本的连续杀人犯,被称为“群马县斯大林”。1971年(昭和46年)3月至5月中旬2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利用家用车在路上接续诱拐八名女性且杀害,后遭到逮捕。1973年时受到死刑判决,1976年1月22日被执行死刑。

事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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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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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昭和10年)1月17日,大久保清在群马县碓冰郡八幡村出生,是家中3男5女中最小的[1],大哥出生没多久就去世了,二哥的个性不被父母喜爱,因此大久保清从小就被两亲溺爱着,被他们以“ボクちゃん”称呼[1]

父亲是日本国铁的司机,在太平洋战争之后因为人员管理(1949年)与他的二儿子(当时在国铁担任勤务)一并遭到解雇[1][2]。母亲是一个有俄罗斯血统的私生女,她在10岁的时候被当时在当小学的用务员(待确认)给收养[1],根据二哥的证言,父亲是一个即使在孩子面前也可以发生性行为的人,二儿子的第一任[3]、第二任老婆都遭到爸爸性侵害过[1]

太平洋战争后,因为拥有俄罗斯的血统,大久保清遭到了同侪的歧视[4]。,从小就不爱念书,中学与小学时代老师都没有给过很高的评价[5]1946年(昭和21年)当时小学六年级的大久保清,就将比他年纪小的女孩拉到麦田中,以石头强制塞入她的性器官[6]。没有多久被害者的亲人找上门来抗议,大久保清的妈妈为大久保清说谎,说当时大久保清不在现场,直到受害人对大久保清指认后,母亲还以“只是在玩医生游戏而已,不要太认真”的话拥护自己的儿子[6]

中学时代,父亲开始在黑市工作,1950年大久保清中学毕业之后偶尔会帮忙家中的农业事务,1952年进入了群马县立高崎商业高等学校就读,但是没有多久就休学了[7],休学后,他在东京都板桥区的一间电器用品店工作和生活,但是因为偷窥女澡堂而被解雇。之后大久保清接受了嫁入电器行的姐夫帮助,在神田的电机学校就读[7],但是在就读的时候因为在红灯区与一个娼妇发生纠纷而返乡[8]1953年4月,亲属赞助他开了一间收音机的电器用品行“清光电器商会”[8]。但是因为缺乏电器技术知识以及服务不周造成顾客流失,而且他也没有修理部品的货源,他在同年7月到隔年一月之前在高崎市的同业店家中高达8次进行窃盗后遭到逮捕,最后由大久保清的父亲出面赔偿并且和解得到了不起诉处分[8]。电器行也因此倒闭[8]

第一次犯下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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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昭和30年)7月12日,假装是大学生的大久保清在前桥市内强奸一名17岁的女高中生[9]。由于他是初犯,当时没有对大久保清给予严重的惩处,只判他惩役1年6隔月,缓刑三年,同年12月26日,他又再次犯下了强奸事件,由于被害人顽强底抗而强奸未遂[10]。这事件他又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合并第一次犯下的罪总共3年六个月并且被关入松本少年刑务所[10]

在刑务所中大久保清因为表现良好而被当成是模范囚,1959年(昭和34年)12月15日剩下六个月刑期的他被假释[11]。然而在这半年之后,隔年1960年(昭和35年)4月16日大久保清又假扮成全日本学生自治会总联合的会员,在前桥市中袭击并入侵了一名女大学生的住处,因为被害者发出巨大的声音,遭到被害者的双亲目睹而未遂[12],后来双方和谈后不起诉[12]

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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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昭和37年)5月,与去年认识并交往一年的女性结婚[13]。在结婚之前大久保清一直使用假名与假职业与她交往,后来被发现之后大久保清依旧隐瞒着他的犯罪史[14]。,第二年长男出生[15],他以谷川伊凡的笔名自费出版了一篇诗集‘颂歌’。1964年(昭和39年)9月,他从妻子的亲属哪得到了支助在自己家中开启了牛奶贩卖店,一开始工作还颇认真的,但1965年(昭和40年)6月3日对了来他们店家偷两罐牛奶的少年的哥哥进行威胁,要求他交出两万日圆[14],被依恐吓未遂罪逮捕,遭到了惩役一年,缓刑四年的刑罚,之前的犯案史也被妻子给知道,牛乳屋从此陷入了不振[14],这一年大久保清的长女诞生[14]

大久保清结婚开始,就开始用自家用车外出诱拐少女[14],敲诈案之后又发生了另一件强奸事件[16]1966年(昭和41年)12月23日时以轿车乘载一名16岁的女高中生,在高崎市内停车后于车内施行强奸[16],次年又如法炮制诱拐了了20岁的女子短大生,在同一个场所强奸了她,因为这一事件大久保清又被逮捕,受到了3年又六个月的惩役,合并之前的恐吓事件刑期一共4年6个月[16]

在牢中大久保清成为了模范囚,被所长四度表彰[17],这时期妻子也提出了离婚诉求,因大久保清希望等到刑期结束在处理而暂停,另外在狱中大久保清也开始计划出狱后重新以室内装饰品贩售起业来更生,1971年(昭和46年)3月2日大久保清假释[17]

连续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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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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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之后,大久保清住在双亲的住宅中,另一方面,在大久保清关押时,妻子则回到了娘家居住,大久保清以希望妻子回到自己的房子与之同居的理由,希望挽回婚姻[18]。但是在去拜访妻子老家时,从婆婆那里得到大久保清的二哥曾经到女方家提出“不要同居比较好”的提议,大久保清也从哥哥和双亲那边证实了这件事情,这对认为家人会无条件帮助自己的大久保清大受打击,之后大久保清因为杀人案被捕后,说道的杀人动机有一条就是“因为发生了这件事情,对将来没有希望,希望把家人都一起拖连到连续杀人案之中。”[19]

之后,大久保清以要贩售室内装饰品,需要一台车子运送为理由,从双亲那得到资金购入了当时最新型的跑车[20]

3月31日群马县多野郡犯下了最初的杀人事件,直到被逮捕的一个半月之中,他驾驶着自己的白色跑车平均一日约跑了170公里的路程,企图搭讪将近150名女性搭上他的车(最后实际被确认的为127人)[21]。其中被搭讪受骗上车的女性约有30人,这里面有10多人与他发生了肉体关系,搭讪行动中被他无情杀害的女性有8位,尸体则遗弃在附近的工地中[22]

事件发生日 事件发生地点 被害者(括弧内为死者年纪) 代号
1971年3月31日 群马县多野郡 高中生 (17) A
1971年4月6日 群马县高崎市 服务生 (17) B
1971年4月17日 群马县前桥市 县厅临时职员 (19) C
1971年4月18日 群马县伊势崎市 高中生 (17) D
1971年4月27日 群马县前桥市 高中生 (16) E
1971年5月3日 群马县伊势崎市 日本电信电话公社职员 (18) F
1971年5月9日 群马县藤冈市 公司职员 (21) G
1971年5月10日 群马县前桥市 无职 (21) H

这八件杀人事件的诉状中,七件以“杀人・死体遗弃”罪名起述,G事件则被附加强奸罪起诉[23]。此外,1971年4月11日群马县富冈市发生一起女性事务员被强奸并且负伤,这个事件被以强奸・强奸致伤罪起诉[23]

从逮捕到自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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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G行踪不明,G的兄长跟自己经营的公司的职员和朋友一起组成了一支搜索队,在没有跟警察联系的情况下自己开始搜索[24]。G的哥哥在藤冈市内G外出的地方发现了G的脚踏车,但是在现场没有找到G,于是在现场埋伏,恰好看到大久保清出现并且目睹了大久保清使用手套擦拭脚踏车(意图消灭指纹[25]),对此感到疑惑的G兄长上前攀话,没有表达自己的身份,但是大久保清发现G兄长的制服上绣著会社名称前面两个字与G的姓氏相同,大惊后乘着自己的轿车后离去[26]。可是警觉的G兄长记下了车牌号码,并且报了警,警察从当时车种的贩售店中查到了车主是谁[27]。搜寻队依照警察的指示,从5月12日开始用70台车子组成了城市搜查组,沿路进行地毯式搜查,13日晚间便抓获了大久保清,并且交给了警察[28]

G的失踪事件捜查转交给了群马县警察藤冈警察署,14日警方以对G进行目的性诱拐罪的罪名将大久保清逮捕[29]。因为当时没有大久保清犯案的相关证据,用这个理由收押他没有办法收押太久,但是在大久保清的车子中发现多名人类毛发,被认为来自多名女性,警方因此公开了大久保清的面容,希望获得更多证据,15日有一名女性透过面容出来指证遭到大久保清强奸,并且受到其伤害[30]

因为这个女性的供词,警方加强的对大久保清的审问,大久保清终于承认了伤害了这名女性,并且杀害了G,但是他声称为了报复警察,坚决不说出藏尸地点[31]。因此,在没有尸体的状况下,警方在市区进行了地毯式搜查,用了将近80天才找到所有的罹难者[21]

5月21日,在榛名湖附近发现了行方不明的A的遗体[32]。不过、大久保清不承认A是他杀害的[33]。捜查本部因此改变方针,用大久保清自己最欣赏的诗人(莱纳·玛利亚·里尔克)的诗对来开释他,大久保清才供出杀害G的藏尸地点,27日依照大久保的供述中的场所发现了G的遗体[34]。这时大久保才被以强奸杀人・死体遗弃的嫌疑犯逮捕[35]。但是对于A和其他杀人案件他一边说“到了秋天我就会讲”一边行使缄默权[36]。6月4日说出了杀害A的供述[37]。但是依然没有其他事件的供述,使得案情一度没有进展。这之间警察积极的调查,与大久保清有接触过的女性身份[38],从大久保清的自家用车上残留的被害女性毛髪还有体毛上开始调查确认了这些女性的身份[39]并在市区开始询问,用这些跟大久保清出去后就失踪的女性的照片,看看是否有人看到他们最后行踪,并且拜访失踪者的家人[40]。从大久保清片段的供述发现,大久保清因“对警察跟双亲、兄长的反抗”拒绝再做更近一步的说明[41]。因此警察再度改变方针,6月24日只以同一位警察密切审讯[42]。大久保清说“只要能够完成自己的条件的话就愿意说出弃尸地点”[42]。大久保开出7个条件,其中大多被警方拒绝,使的警方只好再以诗词开导他,最后以答应两个条件换取一个藏尸地点[43]。捜查本部接受“记者不可以同行”,6月27日在榛名町内大久保清供述的场所发现了D的遗体[44]

之后大久保清表示需要答应其他条件为理由停止交涉[45]。7月13日再次以“新闻报社者不可同行”的条件交代了E、F还有别的男性(实际上是说谎的)的尸体遗弃场所,但是警方一出去调查时大久保清就说“我没有说过那种话”,结果那天果然没有发现任何线索[46]。由于无法跟大久保清达成更多的协议,警察决定将他转送到松井田警察署所审问[47]。松井田署管内并没有其他被关押的犯人,让大久保清处于被孤立的状态[47][48]。(由于在 前桥警察署时大久保清是在跟其他犯人关押在一起。)结局、7月20日说出了F[49]的藏尸地点、21日说出了E[50]的藏尸地点、22日说出了B[51]的藏尸地点、29日说出了C和H杀害并且遗弃了死体的供述[52]。为了避免挖尸体时候到群众的围观而在深夜中挖掘[53]。但是除了H之外4人在工地中相续被挖出[53]

在此期间,妻子提出的离婚协议通过了。[54]

从判决到死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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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久保清遭到刑事起诉,以强制性交罪谋杀罪遗弃死体罪移送法办。初判在1971年10月25日,前桥地方裁判所开庭[55]。庭上大久保清否认所有的指控并且以“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些事情”答复[55]、但是在铁证如山下依然被判处死刑[56]

大久保清自知难以回天[57],因此找上了东京医科齿科大学的教授中田修精神鉴定[55]。鉴定结果“精神完全正常,但是性格异常,具有表演性,自我意识高,对他人的痛苦无共情性并且伴随着性欲亢进的特色”[55]

之后大久保清在第2、3回诉讼中,与其亲属发生争吵,并且说自己“怎样都会被判死刑”将他的辩护律师解任,1973年1月8日还诬告法官,检察官职权乱用,声称自己是权力下的受害者、《中日新闻》(中日新闻社)在1973年2月22日报导大久保清之所以会有这些行动是“他的延命策。把自己塑造成一个反权力的斗争者”[56]。之后町田繁律师成为大久保清的律师[58]。町田说出了大久保对被害者还有其遗族表达谢罪并且将会持续忏悔[58]

1973年(昭和48年)2月22日判决确定,前桥地裁刑事部(裁判长为水野正男)宣判大久保清判处死刑[56][55][59]、根据以下几点判决理由来判决大久保清死刑[56]

  • 对于他人生命的牺牲没有反省具有显著的反社会性,被告人为了自己的欲望将平凡的年轻女性的生命一个接一个夺走[56][23]
  • 将自己的罪刑美化成对于权力的对抗,美化自己的虚伪态度,说明被告人完全没有展现出悔意[23]
  • 现行的刑罚制度除了死刑以外,没有其他适合的刑罚可以用在此案上[56][23]

当时大久保清在1973年3月7日收监时,在前桥刑务所与相识的人会面后说出了“完全没有上诉的想法”,到了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的最终期限的隔天(1973年3月8日)也没有提出申诉[60]。结果,大久保在上诉期限1973年3月9日凌晨0时结束因为没有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控而判除死刑定夺[61]

死刑确定后,1973年4月3日付移交给东京拘留所[62]。同年10月,大久保在狱中写下《诀别之章 死刑囚・大久保清狱中手记》(KKロングセラーズ。编集:大岛英三郎),在里面他还有几处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出版后KKロングセラーズ还遭到大久保清申诉到东京地方法院理由是“书名本来是‘诀别之诗’,出版社擅自改成了‘诀别之章’。这是侵害著作权”[63]

法务省法务大臣稻叶修)发布了死刑执行令、大久保清于1976年(昭和51年)1月22日东京拘置所执行死刑(终年41岁)[63][64][65]。从死刑确定开始2年又10个月后就执行死刑,相较于其他死刑犯还要快速许多[63][6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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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在狱中的手记‘诀别之章’、风俗史家下川耿史在他的著书‘杀人评论’中批判此书“他用了很多尼采和阿图尔的艰深用语,还有显示出许多对于国家权力的反感,虽然言词艰深但是涵义浅薄,里面还有许多他自己写的多愁善感的诗句,这是一个36岁中年男子的写作内涵却宛如一个中学生的程度”[66]

受到调查时,大久保清特别讨厌三这个数字[67]。因为大久保清在被移送到松井田署时,他被关押的房间就是三号[47]

另外虽然大久保清有提到,对于警察,双亲以及兄长不满,但是真正的犯案动机却是谜团,他从来没有透露自己为何要这样子犯案,答案随着他的快速处决而变成了永远的谜团。

而大久保清的亲属亦受到群马县群众猎巫式的攻击,连祖坟都被破坏,祖先的骨灰都散落一地[68]

据说大久保清在死前,曾对狱友以及来访问他的人说:“不想活太久,很想死。”[69]行刑前当时警察问大久保清说是否要请和尚念经,大久保平静地说到:“不用。”,警察又劝说:“和尚都已经来了,就念一下吧”。大久保清才说:“那就念一下吧”。死后,媒体争先恐后的报导,下了耸动的标题说:“大久保清死前大喊南无阿弥陀佛”“大久保清死前脚软,腰都挺不起来了,还失禁了一地板”“被警察强押上刑台的”[69]。但是受到了当时在旁边念经的和尚渡边普相反驳,他回忆道,没有拖进去又失禁这回事,但是受刑人眼神涣散,已经不能称作是人类了。[70]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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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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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筑波昭. 昭和四十六年、群馬の春 大久保清の犯罪. 草思社. 1982-11. ISBN 4-79-420161-3. 
    • 2002年改题目为‘连続杀人鬼大久保清の犯罪’,刊登在新潮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