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国国制 ( 대한국 국제 ),是1899年朝鲜王朝末期的大韩帝国时期所使用的宪法

1899年6月,大韩国国制制定,8月发布,其内容如下:

  1. 大韩国乃世界万国公认、自主独立之帝国。
  2. 大韩帝国之政治,乃由前则五百年传来,由后则亘万世不变之专制政治。
  3. 大韩国大皇帝享有无限之君权,乃公法谓之自立政体。
  4. 大韩国臣民若有侵损大皇帝所享有君权之行为,勿论其已行未行,皆认作失去臣民之道理者。
  5. 大韩国大皇帝统率国内陆海军,定编制,命戒严解严。
  6.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法律,命其颁布执行,效仿万国之公共法律改正国内法律,命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乃公法谓之自定律例。
  7. 大韩国大皇帝制定或改正行政各府部之官制及文武官之俸给,发布行政上必要之各项敕令,乃公法谓之自行治理。
  8. 大韩国大皇帝行文武官之黜陟任免,授与或遞夺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乃公法谓之自选臣工。
  9. 大韩国大皇帝派送驻扎使臣至各有约国,宣战讲和及缔结诸般约条,乃公法谓之自遣使臣。

(原文见于《高宗太皇帝实录》卷三十九光武三年八月十七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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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