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主
一种社会阶级或社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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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主就是奴隶的主人,即拥有或买下奴隶的人,有权利可以任意行使奴隶,甚至可能允许杀害自己的奴隶。现在已经很少再有国家承认此一制度,但在南北战争之前,蓄奴最为盛行的国家当数美国,因为当时黑奴是美国农业发展的主力。
美国黑奴的解放
编辑186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释放所有奴隶的《第二充公法案》,但并未从宪法上废除奴隶制度。该法案的目的是打击奴隶主控制的叛乱州。林肯反对奴隶制度,认为它在道德上是邪恶的,与《独立宣言》中“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相矛盾。在南方邦联州脱离之前,林肯只是反对将奴隶制度扩展到新纳入联邦的疆域,这是在联邦立法机构权力范围之内的事宜。但国会并没有宪法的授权去废除在南方各州业已存在的奴隶制度。因此,在1861到1862年间,林肯声称北方是为维护联邦而战。废奴主义者对他的立场持批评态度。
1862年9月22日,林肯颁布《解放黑奴宣言》,在废除奴隶制度的道路上迈了一大步,直接催生了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这一宣言把战争的目标明确地定义在废除奴隶制。他后来说:“在一生中,我确信,我未做过比签署此宣言更加正确的决定。”
就这样美国的南北部爆发了内战,即南北战争。1865年4月9日,南方邦联军队总司令罗伯特·李投降,内战结束。随着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这个奴隶阶级的制度也就在美国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