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条款(英语:Safe Harbor)指的是在法规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行为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这些行为的定义是相对模糊的,一般或于整体标准有关。相较而言,“非安全港条款”内所描述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例如,某项法规中规定司机不得鲁莽驾驶,而其中某个条款就规定“时速低于25英里(40千米)不构成鲁莽驾驶”,于是这个条款就被视为“安全港条款”;同样另外某个条款规定“时速超过90英里(140千米)构成鲁莽驾驶”,则这个条款就是“非安全港条款”。同时也是这个例子里,如果司机的驾驶时速介于25英里到90英里之间,那么他的行为是否构成鲁莽驾驶就不得不依靠模糊的标准来界定了。

理论解释 编辑

法律语言学家推动了“安全港条款”的出现,以减少仅仅采用模糊标准(例如“鲁莽”)所造成的法律的不确定性。[1] 另一方面,安全港条款的出现也避免了立法上需要制定精确标准的问题,使得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的时候失去“自由裁量权”。"[2]:14–21 理论上,“安全港条款”的出现可以平衡模糊标准和精准规则间的优点。它既允许立法机关可以明确地规定某些可预见事件的预先结果,同时又保证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存在价值。[2]:16–18

实际范例 编辑

亚洲 编辑

北美 编辑

欧洲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1. ^ Swire, Peter P. Safe Harbors and a Proposal to Improve the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 弗吉尼亚法律评论英语Virginia Law Review. 1993-03 [2019-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8-28). 
  2. ^ 2.0 2.1 Stumpff, Andrew Morrison, Case Law, Systematic Law, and a Very Modest Suggestion, 2013-07-18, SSRN 2295245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