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民主(英语:Substantive democracy[1])指称一种选举结果代表民意并对此负责的的民主,换言之,即指一种为被统治者的利益行使权力以为其谋福利的民主。[2]虽然一个国家可能允许所有适龄公民参与投票,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实质民主国家。强调民主的目标、内容、主体与价值,因而也被称为实体民主。它倾向于从国体的角度阐释民主的含义,旨在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在一个实行实质民主的国家,一般民众在政治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即国家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民主国家而建立起来的,而且也是作为一个民主国家发挥其作用和功效。这种民主也可以称为职能民主。迄今为止,尚未有一个真正实行实质民主的国家。

与实质民主相对的形式民主(又译作程序民主),此种民主政体指称存在民主的相关形式,但实际上运行和管理起来并不民主。

程序民主 编辑

从程序与过程角度而言,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实质民主主要体现价值理性的诉求,是一种理想主义民主观;而程序民主要体现工具理性的诉求,是一种现实主义民主观。但二者联系甚密。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民主,既需要程序民主,更需要实质民主。[3]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认为,“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4]在某种程度上,程序民主还可以促进实质民主。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新月刊: New Party magazine. 新党通讯杂志社. 2000 [2018-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10). 
  2. ^ The Critique of the State A Twenty-First Century Perspectiv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István Mészáros每月评论》 Volume 67, Issue 04 (September)
  3. ^ 民主:程序还是实质?. 人民网. 2009年1月23日 [2018年12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月1日). 
  4. ^ 《内幕》编辑部. 《內幕》第4期: 重慶政變:十八大洗牌(PDF). 内幕杂志社. 21 March 2012: 28–. ISBN 978-1-63032-6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