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巡抚,明朝称巡抚宁夏地方赞理军务,为明朝中后期到清朝初期一个巡抚职位。
- 正统元年,自陕西巡抚中分离,辖区包括宁夏。
- 天顺元年罢免。
- 天顺二年,恢复建制,直至明末[1]。
- 清朝顺治二年,设立宁夏巡抚,焦安民(1645年—1646年在任)、张尚(1646年在任)、胡全才(1646年—1648年在任)、李鉴(1648年—1651年在任)、孙茂兰(1652年—1654年在任)、黄图安(1654年—1659年在任)、刘秉政(1659年—1665年在任)担任,康熙四年裁撤。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巡抚宁夏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以右佥都御史郭智镇抚宁夏,参赞军务。天顺元年罢。二年复设,去参赞。隆庆六年,加赞理军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