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际关系

同國不同政府部門間之關係

府际关系(英语: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IGR),也称“国内政府间关系”,一般指普遍存在于各级政府之间或者政府内部单位之间的各种互动关系[1],包括不同政府间的横向和纵向的制度关系、权力关系、利益关系等。起源于1930年代的美国,本质上为对传统中央、地方关系的扬弃,体现现代政府间相对独立平等的合作关系。[2]现在的重点在于研究“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所以也有人称做Central-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

府际关系依其运作的模式,可划分成两大种类:垂直互动关系以及水平互动关系

所谓国家机关或著称为公共部门,是由许多的机构、组织以及公务员所构成,其彼此之间的互动往来,便通称府际关系。

历史 编辑

美国 编辑

府际关系一词最早出现于1935年的《美国社会百科全书》之中,由威廉·安德森英语William Anderson (political scientist)提出,将府际关系界定成:美国联邦制度中所有类型和有层次的政府单位所出现的大量活动或着相互作用。

其目的在于论述1930年经济大恐慌,联邦政府官员面对经济萧条的压力,如何用不同于以往的联邦体制模式运作,以及因而发展出来的政策互动关系,当时罗斯福政府极力主张“新政”(The New Deal),为了避免各州怀疑政府破坏联邦宪法分权制衡的架构,进而提出自由、进步和主动的政策实务运作观念,这意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扬弃以往分权,各自独立为政的态度,转而采取主动积极并且密切合作之精神,共同建立全新的服务供给以及输送系统管道,以便于推动新政的各项措施、扭转时局不利的新型互动。

1940年,W. Brook Graves在年鉴(The Annals)的纪念专辑中,特别以“美国的府际关系”为主题,刊载了25篇有关国家与,国家与地方,州与州,地方与地方等相关文章。

1953年,美国国会府际关系委员会英语Commission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1959年成立“府际关系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on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ACIR),自此以后广泛的应用到政府以及学术研究单位。[3]

1960年,威廉·安德森在其著作《府际关系评论》(Intergivermental Relations in Review)一书中,对府际关系下了较为周延的定义:美国联邦政府系统内各类型与各层级政府间的一种重要活动与互动作为。

总之,美国经济大恐慌所引发的许多社会问题,并非单一地方政府所可以独立有效解决,所以联邦政府透过财政补助、专业指导、法令规范等各种政策工具,实质介入各项公共议题的处理,故而引起府际关系的观念与研究。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福利国家理念的兴盛,联邦政府更经常透过不同的府际关系运作模式,来影响甚至主导各项政策领域的规划与执行。

英国 编辑

二战后,中央和地方的府际互动关系从协商咨询以及治理、合伙、合并、干预、报复,最后走向变革。

1979年,撒切尔夫人推动改革,其“撒切尔主义”为后世所推崇,很明显的就是一种采用干预的方法。

1997年,英国工党执政,时任首相的布莱尔采取“第三条路”——中央与地方共同合作建立现代化的英国。

中华民国 编辑

国民政府迁台初期,以“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维持府际关系,1994年(民国83年)省县自治法以“自治监督”一章说明中央以及地方的权现画定。

1999年(民国88年),地方制度通过,并改列于“中央与地方即地方间之关系”规范。

广域行政 编辑

即“水平性互动关系”,同层级中复数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间的府际间,彼此业务往来的合作关系。

其含括以下两个概念:

广域问题 编辑

例如河川流域整治、水资源利用、都会生活圈的城相互动、产业发展的经济规模等,均为复数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

目前,处理广域行政的相关问题,可以归出五种运作模式:

  1. 行政区域合作。
  2. 上级政府执行。
  3. 中心都市负责。
  4. 各方共同处理。
  5. 组织联盟机构。

互动关系有垂直以及水平之分,影响力相互有别,方式有正式(法定)以及非正式的不同,惟其结果均对公共事务推行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府际行政 编辑

问题必须透过不同政府之间的互动合作,才能解决。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 编辑

即“垂直互动关系”( 英文:Central-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 ),主要叙述单一制国家以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关系,论述各级政府之间的运作架构;换言之,中央与地方关系描述垂直性的政府层级节制的关系,单一制国家具有中央集权的历史背景,特别强调如何有效对地方政府行政控制或自治监督,其运作较联邦制的国家更具有主导性。

联邦主义 编辑

联邦主义,是指联邦制国家用以论述中央以及地方之间的互动模式,深言之,即联邦政府以及各邦之间宪政权限如何划分的一套制度运作架构。

联邦主义与府际关系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 联邦主义:静态研究,强调宪政规范的法定权限分际。以保障州宪法定权限的完整性以及自主性。
  • 府际关系:偏向动态的政策观点。突破法令限制,联邦可以透过财政补助实质介入政策的运作,进而扩大联邦主义所无法涵盖之各级政府间的运作模式以及互动关系。

府际管理 编辑

府际关系从1930年代提出之后,在1970年代转而称为府际管理,其特别注重政策执行面的问题解决取向,期待透过非层级节制的网络行政,以协商谈判以及化解冲突来达成特定的政策目的。

其大致具有以下特质:

  1. 问题焦点与行动导向。
  2. 体制变迁与工具导向。
  3. 发展网络与沟通导向。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政治学百科全书,Davis Miller著,时英出版社。
  • 行政学报-美国府际关系与辅暨管理的探讨,陈金贵著。
  • 89年地方制度法理论与实用(上),张正修,学林文化事业公司。
  1. ^ Wright, Deil S. 1988. Understanding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3rd ed. Pacific Grove, CA: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2. ^ 张嵩. 美国府际关系及其演进——一种联邦主义解说. 社会主义研究. 2007, (03). ISSN 1001-4527 (中文). 
  3. ^ 张四明. 从府际关系运作的观点探讨我国山坡地开发管制政策之执行. 行政暨政策学报, 2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