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防治法

性骚扰防治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于2005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后一年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补足《性别平等工作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的不足,全面防治性骚扰,保护各场所的被害人。

性骚扰防治法
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5年2月5日公布后一年[1]
修正次数3
最新修正2023年8月16日
法规类别
行政
卫生福利部
保护服务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性骚扰防治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2004年由秦慧珠等60人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1774
  • 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8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2005年1月14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05年1月14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05年2月5日由总统陈水扁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05年2月5日公布后一年[1]起施行

例如,《两性工作平等法》(现已更名为性别平等工作法)只处理雇主与受雇者之间的关系,《性别平等教育法》则是处理校园内的性骚扰、性侵害问题。虽然《社会秩序维护法》适用范围较广,但也只能进行裁罚,《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第三项所规定“以猥亵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异性”,其成立要件与性骚扰不尽相同,对被害人保护有限,也缺乏对加害者的制裁、矫正以及性骚扰的预防。

为了让不适用《性别平等工作法》及《性别平等教育法》之人,在各场所受到性骚扰时能够受到保障,《性骚扰防治法》扩大保护的领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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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性侵害案件频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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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 高雄某船务公司徐姓经理性骚扰会计罗玉娥案

1990年─ 清大女研社发起小红帽运动、台大女研社发起小红帽运动、新竹远东纺织埔衣厂女工彭菊英因抗拒性骚扰被解雇案

1991年─ 竹东镇员工消费合作社雇员陈瑞贞拒绝主管性骚扰被解雇案、华航空姐遭航医中心主任何邦立性骚扰、台大护士集体抗议骨科医师性骚扰案

1992年─ 台大社会系老师于课堂上以言语性骚扰女学生案、兰屿国中校长性骚扰女学生案、中兴大学夜间部学生遭老师强吻、东海大学夜间部体育老师性骚扰女生案

1993年─ 女秘书被强暴案、中原大学英听老师性骚扰学生案、中兴纺织主管性骚扰外籍女工案

1994年─ 师大女学生被黎姓教授强暴案、中正大学历史所雷姓教授对女学生性骚扰案、彰化东湖国小老师强暴女生案、台北市某私立诊所长性骚扰女病患案、女人连线反性骚扰大游行、李璇控告胡瓜强暴、文化大学艺研所梁姓所长性骚扰助教及学生案

1995年─ 台北电台台长靲榕生性骚扰女职员案、消费者于钱柜 KTV 女厕所被偷窥案、七海旅运社陈姓主管性骚扰邹姓女职员案、立法院立委魏镛至女厕偷窥案、台大商研所学生吕安妮控告洪姓老师案、成渊国中男学生集体性骚扰女老师案

北科大性骚扰事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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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发生教授性骚扰女学生事件,女学生申诉后,教育部介入调查却不公布结果,最后彭姓教授遭到解聘,监察院纠正教育部及北科大。

林口长庚医院性骚扰事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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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5日,杨姓护士在林口长庚医院欢送会上指控麻醉科沈青华医师性骚扰,16日在丈夫陪同下召开记者会,而后沈青华签署不再犯的保证书,反调升为麻醉科代主任,但杨姓护士反遭减薪、同事排挤、调职。最后高等法院审结,认为沈青华违反民法“侵权行为”的“心理健康”条文,判决沈青华应赔偿被害人杨姓护士四十五万元。

反性骚扰纪录片:玫瑰的战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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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新知基金会委托陈俊志导演拍摄台湾本土的性骚扰纪录片,纪录四个身份不同、身处环境不同的女性,在遭遇性骚扰事件和面对庞大的共犯结构之时,历经了相似的心路历程,以四个性骚扰事件来反映台湾社会的性别权力关系和社会文化结构,2002年发表该作品。

起草性骚扰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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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虽已通过,不过女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仍未周延,为了全面防治性骚扰,保护各场所的被害人,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高凤仙接受现代妇女基金会委托,于1999年起草“性骚扰防治法草案”,由立委潘维刚领衔提案送立法院审议,因届期不连续而遭退回。 2005年2月1日第六届立法委员就职后,高凤仙将性骚扰防治法草案三度修改,先后由秦慧珠、张蔡美、叶宜津等立委领衔送立法院审议[6][7]

推动通过性骚扰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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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为推动性骚扰防治法草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草案、连续性暴力修法条文草案等防暴三法,现代妇女基金会励馨基金会、双福基金会、台北市双胞胎协会、台湾家庭暴力暨性侵害处遇计划协会、儿福联盟、东吴大学安素堂、北安扶轮社、台大妇女研究室、中华育幼机构儿童关怀协会及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等11个民间团体成立“防暴三法推动联盟”,性骚扰防治法于2005年1月间通过立法,2005年2月5日总统令公布,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8条规定,自公布后一年施行[8][9][10][11][12]

法律内容概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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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别平等工作法》和《性别平等教育法》以外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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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骚扰事件存在于各个不同角落,虽然已有《性别平等工作法》和《性别平等教育法》保护在职场或校园中具有劳工、学生、学校的教职员及工友身份的被害人,因此这些人不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但是由于《性别平等工作法》和《性别平等教育法》对适用的范围或当事人身份关系有所限制,故有时发生在职场及校园中的性骚扰事件因无法适前述二部法律加以处理,故另制定《性骚扰防治法》使这些行为也能受到规范,例如医生性骚扰病人、病人性骚扰病人、非学生或非学校教职员在学校图书馆受到性骚扰等,虽然发生地点在职场或校园,但在此状况下因为身份别无法适用《性别平等工作法》和《性别平等教育法》,但适用《性骚扰防治法》能对于各场所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提供保护。

强制机构必须防治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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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必须要有申诉管道,且第一时间要适当处理已经发生的性骚扰事件,以保护被害人。若机构并未积极处理,除了有行政责任可能被处罚锾之外,可能还要负民事连带赔偿责任。该法可以避免被害人因未申诉或作证被报复或处罚。

  • 内部申诉:该法第13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关法律请求协助外,并得于事件发生后一年内,向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或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前项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受理申诉后,应即将该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调查,并予录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无所属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时,应移请事件发生地警察机关调查。
  • 外部再申诉:本法第13条第5项规定:机关、部队、学校、机构或雇用人逾期未完成调查或当事人不服其调查结果者,当事人得于期限届满或调查结果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
  • 民事赔偿及回复名誉处分:本法第9条第1、2项规定,对他人为性骚扰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并于第26条规定,性侵害也准用这些规定。
  • 请求报复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单位或主管,为求息事宁人或因其他利害考量而对被害人为不利之处分,故本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机关、部队、学校、机构、雇用人对于在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侦查或审理程序中,为申诉、告诉、告发、提起诉讼、作证、提供协助或其他参与行为之人,不得为不当之差别待遇。违反前项规定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建立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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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法提供调解制度,让被害人除了申诉跟诉讼之外有其他选择,依本法第 16 条,性骚扰事件双方当事人得以书面或言词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其以言词申请者,应制作笔录。 调解成立与判决书具有同样效力。但性侵害依中华民国法律,性侵害为非告诉乃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无处分权,故不能申请调解。

明定强制触摸罪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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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明订“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处理过去实务认定有争议的部分。

但该行为,须告诉乃论。应注意的是,依《刑事诉讼法》第 237 条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有时受到性骚扰的人在申诉后等待很久才发现可以提告,却错过告诉期间的问题,检察官只好不起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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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020-04-08] (中文). [失效链接]
  2. ^ 王𬞟. 反性騷擾運動的騷擾主體. 性/别研究新视野: 170-171. 
  3. ^ 李, 元贞. 眾女成城:台灣婦運回憶錄(下). 女书文化. 2014: 131–132. ISBN 9789578233973. 
  4. ^ 李, 元贞. 眾女成城:台灣婦運回憶錄(下). 女书文化. 2014: 133–136. ISBN 9789578233973. 
  5. ^ 陈俊志. 玫瑰的戰爭. 财团法人妇女新知基金会. 2002 [2018-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8). 
  6. ^ 高凤仙. 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內容與評論. 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67期,2005年 2 月. 
  7. ^ 高凤仙. 推動暴力防治工作的心路歷程 (PDF). 96年度生命教育议题研讨文集,生命教育网. [2020-01-3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1-30). 
  8. ^ 高凤仙. 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過程與規範內容解析. 收录于性暴力防治法规,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7月. 
  9. ^ 高凤仙. 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運動與法規簡評. 收录于性侵害及骚扰之理论与实务,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 
  10. ^ 防暴三法、亞洲首屈一指、高鳳仙法官扮推手. 民生报,2006年3月11日,A2. [2020年1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月30日). 
  11. ^ 家庭防暴推手—專訪監委高鳳仙4/6. 台湾醒报,2009年12月23日. [2020年1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月30日). 
  12. ^ 公視-優人物專訪-北國性騷擾-專訪高鳳仙. 公视,2016年3月4日. [2020年1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2月16日). 
  13. ^ 高凤仙. 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問題探究. 万国法律. 1999.06, (105): 57-65.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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