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逆中华法系中的一种罪名,指的是家庭内部成员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包括但不限于杀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恶逆这项罪名自汉朝起开始出现。《北齐律》将其列为“重罪十条”中的第五条。隋《开皇律》将其列为十恶的第四位。唐律沿袭之,将其列为十恶之第四位,是一项重罪,规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殴祖父母者斩。”明、清时代,对于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古代日本沿袭唐律,将恶逆罪列为八虐日语八虐之第四位。汉字文化圈朝鲜半岛越南等国亦有恶逆的类似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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