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言论自由
(重定向自我有權發表意見)
我有权发表意见(I'm entitled to my opinion; I have a right to my opinion)或诉诸言论自由是一种不相干的谬误,是在自己的主张被人反驳时,主张己方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或有言论自由)。然而,是否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意见是否正确可取是不相干的。因此自己有权发表意见并不是支持自己意见正确的恰当理据。
一般而言,侵犯发表意见的权利或侵害言论自由,指的是以暴力、胁迫等违法方式令人无法发表意见,或政府以不当的法规限制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保障某甲可发表意见,但言论自由亦保障某乙可发表批评某甲的意见[1]。某乙的言论如不涉及恐吓、毁谤、公然侮辱、性骚扰等违法或犯罪,其批评某甲是可允许且无侵害某甲言论自由的。因此自己有权发表意见亦不是支持对方不应批评自己意见的恰当理据。[2]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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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现在已经很多人穷得买不起房子了,政府还打算课征奢侈税,根本是不管大家死活!
- 乙:你弄错了,房地产奢侈税只有买房二年内卖掉才需要缴纳,这会让许多炒房的人有所顾忌,有助于降低房价;穷人买房是为了自用,几乎不必缴奢侈税。因此奢侈税是对穷人大有帮助的。
- 甲:我有权发表意见,请尊重我说话的权利!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李天命,《李天命的思考艺术(最终定本)》,2009,p.112。
- ^ 民主的原则:言论自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
编辑- (英文) Jamie Whyte. Sorry, but you are not entitled to your opinion. The Times. August 9, 2004 [2012-10-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