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手臂振动(英语:Hand-arm vibrations)又称为局部振动,主要是在使用振动手工具时,振动经由紧握手工具的手传递至手-手臂系统,造成手-手臂振动症候群

简介 编辑

振动是指以其系统平衡位置为中心所做的往复运动,振动对人体的影响可分为全身振动与手-手臂振动。而手-手臂则是当手紧握振动手工具时振动能量将以波动型式,借由固体介质从振动源传递至操作者的手及手臂系统甚至全身,而他的主要频率在6.3~1250Hz间。而这些动力手工具包括:

  1. 伐木工使用的链锯
  2. 铁路砸道工使用的手持式砸道机
  3. 钢铁机械工厂、锅炉制造厂、汽机车装配厂、电子工厂、造船厂及制鞋厂等劳工使用的气动或电动手工具
  4. 石作工、营造工及铸造工使用的研磨机具
  5. 机械厂或家俱制造厂劳工、水电工使用的电动钻孔机具
  6. 营造工在建筑物改建或整修时使用的混凝土破碎机
  7. 邮差或业务送货员使用的机车

规范 编辑

中华民国 编辑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302条规定,雇主雇用劳工从事局部振动作业,应使劳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设备外,并应使劳工每日振动暴露时间不超过下表规定之时间[1]

每日容许暴露时间 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动之最大加速度值(m/s2)
四小时以上,未满八小时 4
二小时以上,未满四小时 6
一小时以上,未满二小时 8
未满一小时 12

ISO 5349:2001 编辑

ISO 5349:2001有明确的规范手-手臂振动的量测方式、及每天八小时建议暴露量,并且提供预测白指病发生几率的方式。

欧盟 编辑

欧盟于2002年[2]提出劳工工作八小时振动暴露之行动阈值为2.5m/s2,当超过这个值以上时雇主须对从业劳工教育训练使其了解振动的位害及负有减少劳工振动暴露的责任,而劳工每日工作八小时不能够超出5.0m/s2的振动暴露阈值。

危害 编辑

手-手臂振动能量会经由手工具传到手及手臂。长时间的暴露会导致(1)末梢循环障碍(2)末梢神经障碍(3)肌肉骨骼障碍;以上的障碍统称手-手臂振动症候群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华民国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0-12-24.
  2. ^ EU, Guide to good practice on hand-arm vibration, EU good practice guide HAV, 2002

延伸阅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