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指用于组织和组织用于系统的内部服务接待或私人开辟的专门用于会客接待的旅舍(Hostel)。词语“招待所”在中国大陆台湾朝鲜较常见,含义基本相同。招待所、旅舍(Hostel或Guest house)和旅馆(Hotel)不同,设备较为简陋。早期台湾将Youth Hostels译为青年招待所,现译为青年旅舍

嘉峪关的一间招待所
宜兰县头城镇外澳林昭文招待所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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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所之名最早源于何时很难考证,但中国大陆在中华民国时期就有此名,国民政府在各个省设有招待所。

台湾的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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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治时期的“赤十字社”在战后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收委员会接收并拨充为东南长官公署招待所,在现在的台湾,政界、商界要人有私人招待所,这些私人招待所多设置于持有之办公大楼豪宅别庄内,如蔡铭杰招待所八楼招待所八八会馆

台湾《苹果日报》2006年12月18日社论〈花酒政党〉提到:“(政党党员)在招待所酒色财气并不犯法,但属风纪腐败,是不良示范。两大党都有些秘密的私人招待所可以吃喝嫖赌,有些几乎新闻圈内人人皆知。他们在里面招来酒店小姐,猜拳行令、酒酣耳热、左拥右抱之余,也谈些利益输送内线交易、权谋诡计、党国大事。酒色多了,不免失态,恶心难看一应俱全。”

中国大陆的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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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招待所为计划经济时代用于提供短暂住宿和餐饮的服务场所,这种服务场所不同于酒店,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部分依靠主办单位的经济补贴,主要用于优先满足机构组织系统内部接待业务往来单位人员暂住需要。伴随政策的放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营利为目的的酒店(旅店)服务单位部分冠以“招待所”之名面向社会大众主要提供住宿服务。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招待所”全部转型宾馆酒店,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只有极少数部分为政府组织提供服务的宾馆酒店由仍旧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进入1990年代以后,以“招待所”冠名的服务单位渐渐少见,或者同一各服务单位同时挂以“招待所”和“酒店”之名。

1990年代以后的纯意义的招待所为现代概念的经济型酒店,服务价格相对于高级酒店低廉很多。一部分属于企业、教学机构的附属设施,或之前属于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另一部分为社会所办,主要提供住宿,极少部分附带餐饮服务;多位于远离闹市区的街巷,另外相当数量的火车站、汽车站和航运码头设有。

便民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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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型招待所多称为“个体招待所”或称“私人招待所”,也被称为“便民旅店”、“个体旅店”或“私人旅店”,类似于北美的“住宿加早餐酒店”,由城镇居民家庭或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承租房屋开办。服务对象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低收入迁徙流动人口;服务内容仅限于住宿,而且绝大多数便民招待所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1980年代分布于城市集镇。1980年代初期维持以前的价格水平,这类招待所的服务价格每个床位每天最低价格多为1~2元人民币,如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橘子洲大桥桥东的轮船客运码头和下河街附近个体居民客店在1982年每个床位价格1元,之后调至2元,至1990年后期拆迁以前价位未超过20元。每个房间床位由2个到5个或更多,床位越少,价格越高,房间多无独立卫生间。这一时期此类服务设施卫生条件差、服务质量不高。

到1980末期或1990年代初期以后,诸多进城务工农民承租居民房屋开办私人旅馆,多以招待所冠名。这类服务设施的卫生条件有了改善。1980年代末期、1990年代中期,最低价格达5元~10元,发达的大中城市10~20元。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便民招待所服务设施大有改观,卫生和服务质量差的渐渐淡出市场,取而代之的为卫生设施较齐全、卫生服务质量较高的个体酒店。

公办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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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980年代以后,国有、集体招待所均转向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这期间,自国务院中共中央各部办委、军队及各大军区、全国性社会团体、人大与政协,直至省一级政府部门的内设招待所,各地区行署、地级市政府、人大、政协、军分区的内设招待所,由于具备雄厚的财政支持,渐渐转向经营大中性酒店业务,部分实力雄厚的酒店到1990年代中期上升至三星到五星级等级。与此同时,部分省级行政部门内设招待所、地区地级市一级行政部门内设招待所、县级政府(人大、政协)招待所由于财力问题开始经营中小型酒店业务,到2000年前后基本全部转型经营酒店,极少部分保留招待所招牌,但经营方式和服务对象和酒店模式完全相同。随着部委、国家局体制改革,1998年底原隶属国务院各部委、国家局的企业全部与政府脱离。

高等院校金融系统、大中型国有企业、部分县级乡镇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团组织内设招待所部分仍旧保留招待所的招牌,其中绝大多数只能经营小型酒店业务,或在1990年代开始承租给私人经营。此类小型酒店或招待所到进入1990年代以后,具备面向社会提供食宿设施的能力,客房和卫生设施接近大型宾馆的要求;经过改造,住宿和餐饮设施具备大中型旅游团体、小型会议的接待能力;服务价位为约为当地三星级酒店一半。

到2000年,以前存在的国有、集体招待所除少部分完全转向大中型酒店经营以外,大部分经营中小型酒店经营,另一部分仍在招待所名义下经营小型酒店业务。转型为大中型酒店的基本为国有控股经营企业、或完全的私营(民营)企业。维持招待所招牌的小型招待所均为私人租赁经营或完全出让产权私人经营,一部分为提供餐饮、住宿的企业,另一部分仅提供住宿服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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