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主义 (书)

伦理学著作

效益主义》(英语:Utilitarianism),或译《功利主义》,乃一本伦理学经典著作,由约翰·史都华·弥尔于1863年完成[1],主要介绍效益主义与论证效益主义宜作道德基础。

效益主义
Utilitarism.jpg
作者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类型书面作品[*]
语言英语
出版时间1861年 编辑维基数据
出版地点英国

内容 编辑

约翰·史都华·弥尔于《效益主义》指,其处身之时代,有很多人斥骂效益主义,而当中有些人更是对效益主义不了解或者有所误解(例如连效益主义之定义也不清楚) ,而胡乱指骂效益主义。于是,弥尔决定撰写有关效益主义文章,用以澄清兼辩护。之后再结集,加以修订,出《效益主义》 一书。弥尔于《效益主义》第一章,说出了其写有关文章之原因。

于第二章,弥尔说出效益主义最基本的定义 。效益主义是一个道德基础,视促进幸福之行为作正确,视倾向不幸之为作错误。幸福就是快乐,没有痛苦。不幸福就是痛苦,而缺乏快乐。跟住,弥尔再加以阐释,所追求之快乐不应局限于量,还要顾及质素。至于计算效益方面,弥尔指,要计算效益之准则乃,人人均等,无人可以超然,以倾向于最多人快乐,最少人受苦为正确。

于第三章,弥尔阐述可以如何制裁违反效益原则之人。外在制裁方式包括,受人指责与令人失望等。内在制裁方式包括,良心责备。

于第四章,弥尔指出,效益主义之所以应该作为道德基础之原因。弥尔断言,幸福乃每个人惟一所追求然。财富名声、权力等,之所以有人追求,是因为此等皆昔为达至幸福之方式,而今已成为幸福之一部分。

于第五章,弥尔指出,公义与效益之关系。弥尔指,世界上有很多人,对何乃公义皆有不同观点,而这样就让公义的意思变得含糊不清。弥尔认为,效益主义就是最可以为公义立下定义。另外,弥尔又指当有些情况,如果作为详细规条的第二原则(例如一些律例)有违作为第一原则的道德基础,那就要违反第二原则,以遵守第一原则,以达至效益。

影响 编辑

《效益主义》仍乃“有史以来,最著名的效益主义辩护书”[2],并且仍然被广泛分配在世界各地的大学伦理课程中。 效益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密尔,在英美哲学中迅速成为主导的伦理理论。[3]效益主义始终是当今伦理理论的现实选择。

相关条目 编辑

参考 编辑

  1. ^ Mill, John Stuart. Utilitarianism 1. London: Parker, Son & Bourn, West Strand. 1863 [6 June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3).  via Google Books
  2. ^ Scarre, Utilitarianism, p. 82.
  3. ^ J. B. Schneewind, Sidgwick's Ethics and Victorian Moral Philosoph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8, p.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