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条约汇编

有效条约汇编》(英语:Treaties in Force缩写TIF),全称《有效条约汇编:美国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汇编》(英语:Treaties in Force: A List of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Force),是由美国国务院每年出版的刊物,收录出版当年1月1日以前美国与世界各国曾经签订并于美国国务院记录在案的有效条约及国际协定。其内容分为两大部分[1]

  1. 按国家或其他国际实体名称编排的双边条约和国际协定;
  2. 多边条约及美国参与的国际协定。
有效条约汇编
原名Treaties in Force
中文名有效条约汇编
作者国务院法律顾问局英语Legal Adviser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语言英语
主题索引条约外交
发行信息
出版机构美国政府出版局
出版时间每年
出版地点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媒介印刷版、电子版
开本28公分
页数511页(2013版)
规范控制
ISBNISBN 9780160922930(2013版)

该书有“可搜式PDF”(searchable PDF)的电子版本可供下载;印刷版本每年限量出版一次,以供无法取得电子版本的特定人士阅读[1]

外交与内容 编辑

在一些例子中,纵使美国与特定国家不再保持外交关系,《有效条约汇编》仍会继续收录美国与该国家曾经有过的多边条约或协定,例如美国古巴希腊曾在1934年达成一项多边贸易协定,而后美国虽在1961年与古巴断交,《有效条约汇编》2013版仍有收录这项协定[2]。不过中华民国国际法学会则称,美国在1978年与中华民国断交后就不再于《有效条约汇编》中收录曾经与中华民国签订之各项协定与协议[3]

法律运用 编辑

除了用于条约或协定的索引之外,《有效条约汇编》也曾被美国法庭用于判别不同的法律实体,例如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1999年对“明台产物保险案”的判决中引述《有效条约汇编》的内容,指出该汇编将“中国”(China)和“中国(台湾)”(China (Taiwan))分开条列,又指出该汇编将“中国”(China)列在《华沙公约》的缔约国之中而未将“中国(台湾)”(China (Taiwan))一并列入,因而以这些内容作为判定“中国和台湾属于不同的法律实体”的依据之一[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美国国务院. Treaties in Force. [2015年2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5月3日) (英语). 
  2. ^ 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英语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 Treaties in Force (2013).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2013: p. 489. ISBN 9780160922930 (英语). 
  3. ^ 中国国际法学会. 中國國際法與國際事務年報 第十七卷(民國九十二年). 台北市: 台湾商务. 2005年12月1日: 页426. ISBN 9570520159. 
  4. ^ Mingtai Fire Marine Insurance Co Ltd v. United Parcel Service. FindLaw英语FindLaw. [February 24,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 (英语). 

相关条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