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鏊(1863年—1926年9月),字兰舟江苏上海人。中华民国官员、外交官。[1]

《中国名人录》第三版中的李家鏊照片

生平 编辑

清朝同治二年(1863年)生。[1][2]1896年在天津俄文馆任职,旋任浦监商务交涉员。1911年任东三省交涉员。嗣后任哈尔滨铁路交涉局总办。1913年1月,任吉林省西北路观察使。1914年5月,调任滨江道尹。1917年9月,署理驻海参崴总领事。1919年9月,任西伯利亚高等外交委员,后复任北京政府外交部参事。1921年8月,转任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厅长。[1]

1923年,任中华民国驻苏联外交代表(加公使衔),后又调任中华民国驻芬兰公使。1926年于任内逝世。[3][4]

1925年五卅运动期间,李家鏊正任中华民国驻莫斯科的外交代表。1925年6月21日,他向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外交部发出电文,提出解决事件的办法。[5]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
  2. ^ 华夏经纬网称其早年“留学俄国。毕业后在清驻俄公使馆供职。”
  3. ^ 邵延淼. 辛亥以来人物年里录.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4年. 
  4. ^ 李家鏊(1860--1926). 华夏经纬网. 2003-06-24. [永久失效链接]
  5. ^ 46. 驻莫代表李家鏊致外交部电(1925年6月21日),见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卅惨案发生后各机关团体暨驻外机构致执政府外交部电文选,民国档案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