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娟 (法官)

李慧娟(1973年[1],女,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03年因在一个案件中宣布河南省一项地方性法规无效而引起轩然大波。

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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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娟200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后任助理审判员

2003年5月27日,李慧娟在一起民事案件中判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2]2003年10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洛中法(2003)147号通报中称:“案件承办人在判决书中认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无效,超越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损害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中院党组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总结教训,严肃认真地处理有关责任人员。”[3]2003年11月7日,根据河南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拟出一份书面决定,准备撤销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取消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4]。2003年11月初,李慧娟将一份“情况反映”通过中国女法官协会送至最高人民法院[5]。事件引发了学术界及法律界对司法实践和改革问题的讨论,并在当年被称为“2003年末最热点法治事件”。

2004年,李慧娟回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6]

河南种子条例一案引起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广泛讨论[7]。此外,还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8]

2019年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9]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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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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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作者:郭国松. 法官判地方性法规无效:违法还是护法. 中国法院网,来源:南方周末. 2003-11-30 [2012-05-24] (简体中文). 
  2. ^ 曾金胜. 李慧娟事件再调查. 时代潮 (人民网). : 2004年 第十期 [200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简体)). 
  3. ^ 王海洲. 法官李慧娟:我认为我没有错. 中国青年报. 2004-02-06 [200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02-08) (中文(简体)). 
  4. ^ 田毅、 王颖. 一个法官的命运与“法条抵触之辩”.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11-29 [2008-05-10] (中文(简体)). [永久失效链接]
  5. ^ 王颖. 种子案二审将定 李慧娟"正名"悬念.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4-05-12 [200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7-21) (中文(简体)). 
  6. ^ 韩俊杰. 河南李慧娟事件再起波澜 宣称省人大一条例部分无效的法官未被撤职. 中国青年报. 2004-02-06 [200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1月17日) (中文(简体)). 
  7. ^ 王颖、田毅. 众学者纷说“李慧娟法官”事件.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3-11-28 [200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4-06) (中文(简体)). 
  8. ^ 裴智勇. 法评:四律师上书要求审查地方法规. 人民日报. 2003-11-26 [200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简体)). 
  9.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一批干部-新华网. m.xinhuanet.com. [2021-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