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李朝的《刑书》(越南语Luật Hình thư),共三卷,是一部刑律汇编,于1042年由李太宗下令制定。李朝的《刑书》是越南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刑书,原书虽佚,但却影响了日后越南封建王朝的刑法制度,在越南法权史具有重要地位。

制定及颁行 编辑

 
李太宗皇帝

越南李朝的《刑书》是在1042年(李乾符有道四年,十月起改为明道元年) 农历十月,由太宗皇帝下令编成。在此之前,越南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虽已有成文的法律,但都是不成系统的条文,审案时带有相当的随意性,没有统一标准[1]。这一状态,形成了不少法律问题,据越南史籍《大越史记全书》所载,当时“天下(指李朝领土)狱讼烦扰,法吏拘律文务为深刻,甚者或至枉滥”,李太宗有鉴于此,便下令“中书删定律令,参酌时世之所适用者,叙其门类,编其条贯,别为一代刑书,使观者易知,书成,诏颁行之,民以为便”。从此,这部《刑书》起到了“治狱之法,坦然甚明”的作用,李太宗也为此而把年号改为“明道”[2]

另外,据阮朝典籍所称,这部《刑书》共有三卷,已不传[3]

历史意义 编辑

越南李朝的制定《刑律》,影响了以后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陈朝的《刑书》及后黎朝的《洪德法典》,均曾参照此书[4]。据越共学术机关的说法,李朝的《刑书》也是越南国家基础的重要规章,因它“采用了很多符合于封建刑事法律的一般性的残酷的刑罚,可是这也为审理案件打下了法理基础,因而对各级官吏任意玩弄职权起了限制作用。《刑书》的问世是越南法权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证明中央集权国家已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同时,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机构”[1]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1.0 1.1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66页。
  2. ^ 吴士连 等:《大越史记全书·李纪·太宗皇帝》,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231页。
  3. ^ 潘清简 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之三,明道元年,“颁刑书”条。
  4. ^ 《东南亚历史词典·“李朝刑书”条》,上海辞书出版社,206页。

来源 编辑

书籍
网页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