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得春 (嘉靖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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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得春(?—?),字茂先,一字元甫,号育亭,湖广承天府钟祥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李得春
大明云南按察司佥事
籍贯湖广承天府钟祥县
出生壬午四月二十三日
逝世卒年不详
配偶娶曹氏
亲属(子)李学诗
出身
  • 嘉靖三十一年壬子科举人
  • 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同进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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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广乡试第五十八名举人。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中式癸丑科三甲第二百三十一名进士[1][2]。大理寺观政,授福建邵武府推官,选授礼科给事中,三十七年九月条陈镇刑狱六事[3]。后任直隶广德州知州。隆庆元年(1567年)二月升云南按察司佥事,五年正月考察,以不及去职。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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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李聪;祖父李佐;父李皋,母钱氏[4]。弟应春、近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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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世宗实录卷四百六十四》:嘉靖三十七年九月,刑部都察院覆礼科给事中李得春条陈镇刑狱六事:一罪囚系奉旨贯减者吏不得复坐他事酷刑久系;一狱情真者不许浮词奏辨开幸免之门;一问刑官有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者听所司劾奏降调为民;一死狱重非正官不得问理如有转委佐贰或以贿成或以势夺以故出入人罪论;一永远军未发遣而死于狱者免其勾补不得累及子孙;一极刑自毙于狱与矜疑瘦死者均之失刑。今后有经奏请无杜故延及情可疑不为伸理者,各宜罪之。诏如议行。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登科录》 
官衔
前任:
彭栋
明朝广德州知州
1563年-1567年
继任:
周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