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公约
核安全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是1994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奥地利维也纳,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1][2][3]
签署日 | 1994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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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奥地利维也纳 |
生效日 | 1996年10月24日 |
签署者 | 65 |
缔约方 | 90(截至2020年12月14日) |
保存处 |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
语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背景
编辑各缔约国认识到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受良好监督管理和与环境相容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性;重申继续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核安全高水平的必要性;重申核安全的责任由对核设施有管辖权的国家承担。为此各缔约国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编辑公约[4]的目的是:
- 通过加强本国措施与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情况下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维持高水平的核安全;
- 在核设施内建立和维持防止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来自此类设施的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 防止带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此种后果。
公约第二章规定了义务,包括一般规定、立法和监督管理、一般安全考虑、设施的安全等。第三章规定了缔约方应举行审议会议,以便根据程序审议提交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