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是1994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奥地利维也纳,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1][2][3]

核安全公约
签署日1994年9月20日
签署地点 奥地利维也纳
生效日1996年10月24日
签署者65
缔约方90(截至2020年12月14日)
保存处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
语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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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缔约国认识到确保核能利用安全、受良好监督管理和与环境相容对国际社会的重要性;重申继续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核安全高水平的必要性;重申核安全的责任由对核设施有管辖权的国家承担。为此各缔约国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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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4]的目的是:

  1. 通过加强本国措施与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情况下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维持高水平的核安全;
  2. 在核设施内建立和维持防止潜在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措施,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来自此类设施的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3. 防止带有放射后果的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此种后果。

公约第二章规定了义务,包括一般规定、立法和监督管理、一般安全考虑、设施的安全等。第三章规定了缔约方应举行审议会议,以便根据程序审议提交的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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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 IAEA. [2021年1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3月30日) (英语). 
  2. ^ Agreement Status (PDF). IAEA. [2021年1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11月12日) (英语). 
  3. ^ 核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年1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4日) (中文(简体)). 
  4. ^ 4.0 4.1 核安全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1年1月3日]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