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楼奇案又叫杨月楼与韦阿宝案,是1873年(清朝同治十二年)发生在上海的一件案件。

杨月楼是清末当红京剧武生,1872年到上海献艺,与看戏的广东富商千金韦阿宝恋爱,两人关系亲密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但大清律例明言规定地位卑贱的人跟地位高的人不可以通婚 [1],杨月楼唱戏卖艺,属于贱籍身份,不允许与韦阿宝结婚,但是互相深爱的两人无视律例的规定,私下依照正常程序结婚,甚至依照上海“抢婚”的风俗,以期避开韦阿宝家人的干扰。

但韦阿宝的家人则告官,上海县令叶廷眷处理此案,刚巧叶县令是广东人,于是未审已先对杨月楼用刑,结果叶县令重判此案,韦阿宝被判掌嘴二百,判给普善堂另择婚配,杨月楼判流刑,而帮助二人完婚的乳母王氏京则被判在县衙前枷号示众十日。韦阿宝之母王氏也因羞愤病故。最后由于慈禧太后四十大寿大赦天下,杨月楼得以赦免,回北京再从事演艺事业,唯韦阿宝自被父亲逐出家门后下落不明,有说韦阿宝被普善堂婚配给一七十老人。而杨月楼在北京复出以后,易艺名为杨猴子。

由于杨月楼是当红名伶,而且杨月楼依照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等正常手续“明媒正娶”韦阿宝,甚至连抢婚也搬出来了,反倒是因为良贱之分而被迫分离。而且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一样,被上海的申报刊载,所以这个案子在民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这条律例过时保守,也有人觉得地位悬殊者通婚不成体统。

由于这件案子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争论,引起对传统观念的批判,所以后人将这件案子列入了清末四大奇案

注释 编辑

  1. ^ 大清律例 戶律. ‘律’115.00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 [永久失效链接]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