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的直辖市

武汉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的直辖市

武汉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行政区直辖市中央直辖市[1]
1949年-1954年
历史 
• 成立
1949年
• 废除
1954年
前身
继承
汉口市 (中华民国)
武昌市
汉阳县
武汉市
湖北省

1949年4月,解放军发起渡江战役,5月武汉战役期间,解放军于16和17日接管武汉三镇。22日,成立武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2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依照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电令,以原汉口市武昌市汉阳县城区为武汉市辖区[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属中南大行政区

1953年3月,由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依照政务院的决定,武汉市与其它大行政区直辖市一样,改称中央直辖市,但仍由中南行政委员会领导。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撤销中南行政委员会后,武汉直辖市并入湖北省,降为省辖市[1]

注释 编辑

  1. ^ 1.0 1.1 于鸣超. 《中国省制问题研究》. 战略与管理 (北京市: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 1998, (1998年第4期): 18–30. ISSN 1006-758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月29日) (简体中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缩省的议论听不到了,但是……至1950年,全国辖29省(含台湾省)、13直辖市(含中央直辖市和大行政区直辖市)、8个行署区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1953年3月1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改变大行政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鉴于大行政区委员会不再是一级政权,原大区直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现将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10个大行政区辖市,一律改称中央直辖市(连同北京、天津两个中央直辖市,全国共12个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仍由各该市所在地区之大行政区委员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进行领导和监督……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的决定》。《决定》指出:“在大区一级机构撤销之后……根据《决定》,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为辽宁省……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分别并入辽宁、黑龙江、吉林、湖北、广东、陕西、四川省的建制;省级政区一下子减少为32个…… 
  2. ^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布告》. 武汉文史资料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2009, (2009年第4期): 140. ISSN 1004-173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19) (简体中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成立布告 政字第壹号 案奉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电令:划前汉口市、武昌市及汉阳城区等所辖地区成立武汉市人民政府,任命吴德峰为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