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歧视条例
《残疾歧视条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中伤及骚扰而制定的法例。该法例可以保障残疾人士及与其有联系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视、中伤或骚扰:
残疾歧视条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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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条例旨在将基于任何人或其有联系人士的残疾而在雇用、处所提供、敎育、加入合伙、获得职工会或会社的会员资格、进入处所通道、进入敎育机构就读、享用体育设施以至货品、服务、设施的提供方面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定为违法作为;就针对残疾人士和其有联系人士的骚扰及中伤订定条文、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权以包括基于任何人或其有联系人士的残疾而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及就相关目的订定条文。[1]。 | |
引称 | 第487章 |
制定机关 | 香港立法局 |
制定日期 | 1996年5月20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名称 | 弱能歧视条例草案[2] |
呈交者 | 卫生福利司霍罗兆贞 |
首读 | 1995年5月23日 |
二读 | 1995年7月27日 |
三读 | 1995年7月28日 |
修订 | |
1997、2020 | |
现状:已施行 |
与残疾人士有联系的人士也在这些范围内受到保障[3]。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 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Cap. 487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 ^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平等机会委员会网站. [2015-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