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歧视条例

残疾歧视条例》是香港政府保障残疾人士避免因其残疾而受到歧视中伤及骚扰而制定的法例。该法例可以保障残疾人士及与其有联系的人士在以下方面免受歧视、中伤或骚扰:

  • 雇佣(包括合伙关系、职工会会籍、职业训练等)
  • 货品服务及设施的提供
  • 进入、处置及管理处所(处所是指任何公众人士获容许进入或使用地方)
  • 会社体育活动
  • 大律师的执业(指提供大律师见习职位和训练等)
残疾歧视条例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香港立法局
本条例旨在将基于任何人或其有联系人士的残疾而在雇用、处所提供、敎育、加入合伙、获得职工会或会社的会员资格、进入处所通道、进入敎育机构就读、享用体育设施以至货品、服务、设施的提供方面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定为违法作为;就针对残疾人士和其有联系人士的骚扰及中伤订定条文、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权以包括基于任何人或其有联系人士的残疾而对该等人士的歧视,及就相关目的订定条文。[1]
引称第487章
制定机关香港立法局
制定日期1996年5月20日 (1996-05-20)
立法历史
法案名称弱能歧视条例草案[2]
呈交者卫生福利司霍罗兆贞
首读1995年5月23日 (1995-05-23)
二读1995年7月27日 (1995-07-27)
三读1995年7月28日 (1995-07-28)
修订
1997、2020
现状:已施行

与残疾人士有联系的人士也在这些范围内受到保障[3]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Cap. 487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2.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23). 
  3. ^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平等机会委员会网站. [2015-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5).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