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1926年国际条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英语: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是1926年6月24日第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2号公约(C022)[1][2]公约于1928年4月4日生效。[3]

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
签署日1926年6月24日
签署地点 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28年4月4日
缔约方根西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语言法语
英语

内容

编辑

公约[4]规范了船主(或其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的海员协议条款。

公约(第六条)规定了协议应载明的项目,如海员姓名,订立协议的地点日期,船舶名称,船员人数,承担航程,海员职务,上船的地点日期,给养标准,工资数额,终止条件等。

公约(第七条、第八条)还规定了缔约国法律应规定船主(船长)得立即解雇海员的情况和海员得要求立即解雇得情况等。

批准情形

编辑

截至目前,已有60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缔约国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自动退出了本公约,目前公约仅对16个国家生效。[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2. ^ Convention C022 - Seamen's Articles of Agreement Convention, 1926 (No. 22). www.ilo.org. [2020-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2). 
  3.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5]. 
  4. ^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