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定向自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民族事务工作的组成部门。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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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向恩明 |
副主任 5 | 胡建新 何其雄 曹承明 刘鸿伏 林彰良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机构类型 | 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地厅级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彭家井巷505号 |
对外官网 |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50年8月 |
部门领导
编辑行政领导
编辑- 主任:向恩明
- 副主任:胡建新、何其雄、曹承明、刘鸿伏、林彰良
- 一级巡视员:胡建新、赵仁秀
党组领导
编辑- 书记:向恩明
- 副书记:胡建新
- 成员:何其雄、曹承明、刘鸿伏、林彰良
主要职能
编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 研究并提出湖南省民族工作的任务和发展战略,拟定湖南省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 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 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 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调查分析湖南省民族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发展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 组织调查研究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智力支边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项工作。负责湖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负责组织省民委委员开展活动,协调省民委委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湖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 管理湖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 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 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协同管理省民族干部学校。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湘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 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下属机构
编辑- 办公室
- 政策法规处
- 经济发展处
- 文化教育处
- 人事处[2]
历任主任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1-07-27.
- ^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机构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