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埙
潘埙(1476年—1562年),字伯和,号熙台,直隶淮安府山阳县(今江苏省淮安县)人,明朝政治人物,正德戊辰进士,嘉靖朝官至河南巡抚,因抗灾不力革职。
潘埙 | |
---|---|
大明巡抚河南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 |
籍贯 | 直隶淮安府山阳县 |
字号 | 字伯和 |
出生 | 成化十二年(1476年)十月初六日 |
逝世 |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 |
配偶 | 娶马氏 |
出身 | |
|
生平
编辑正德二年(1507年)由府学生中式丁卯科应天府乡试第三十八名举人,正德三年(1508年)联捷戊辰科会试第二百八十五名,第三甲第一百四十三名进士[1][2]。四年六月授工科给事中[3]。九年五月升吏科右,十年五月升工科左,十一年八月累迁至兵科都给事中。右都督毛伦以附刘瑾而论死,削世荫,毛伦曾经有德于钱宁,后来其子求复袭。潘埙等力争反对,钱宁从中为主,此奏方止。十月,忽然武宗命其与吏科给事中吕经各进一阶,向外调用。给事中邵锡、御史王金等交章请留,没有批准,改任开州同知[4]。正德十五年(1520年),任南京太仆寺寺丞。
正德十六年(1521年),世宗即位,潘埙改任兵科都给事中,同年改陕西布政使司右参政[5]。嘉靖四年,任山东右布政使[6]。嘉靖六年(1527年),改浙江左布政使[7]。嘉靖七年(1528年),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8]、巡抚河南[8],期间平定潞州巨盗陈卿盗乱。河南饥荒,潘埙没有及时赈灾,而河南府知府范鏓未待上报就开仓发粟,百姓为之称颂。而对潘埙的质疑则纷纷而起,明世宗严厉指责巡抚、按察使隐瞒灾情,潘埙大恐,归罪于范鏓,遂被给事中蔡经等弹劾。世宗下诏罢免潘埙,永不录用。卒年八十七岁[9]。
家族
编辑曾祖潘友谅。祖父潘亨,府同知。父潘寿。母毛氏;继母吴氏。慈侍下,兄城、增、坤、弟坦[10]。
纪念
编辑淮安城内曾有补衮坊、都宪坊,均当地为潘埙所立[11]。
参考文献
编辑-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五十一》:正德四年六月丙寅 授中书舍人尹梅、韩荆、万英,行人田汝耔,知县黄质,进士闰钦、石柱、陈鼎、刘洙、潘埙、赖凤为给事中,梅、钦吏科,质、柱户科,鼎礼科,荆、英兵科,汝耔、洙刑科,埙、凤工科,于是吏科都给事中李宪言:新进之士政务未达,宜如御史试职,令练习一年,乃实授。诏改柱、钦、洙、埙、凤五人为试给事中。宪附刘瑾势,凌忽同列,时称为六科都给事中,每朝率众谒瑾,请事于堂下,一言挤及,莫不股栗。故试事之议,部不淂不从也。
- ^ 明实录:武宗实录 ,143卷
- ^ 明实录:世宗实录 ,2卷
- ^ 明实录:世宗实录 ,51卷
- ^ 国朝列卿纪 ,8册120卷 ,443
- ^ 8.0 8.1 明实录:世宗实录 ,84卷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3):潘埙,字伯和,山阳人。正德三年进士。授工科给事中。性刚决,弹劾无所避。论诸大寮王鼎、刘机、甯杲、陈天祥等,多见纳。三迁至兵科都给事中。右都督毛伦以附刘瑾论死,削世荫。伦尝有德于钱宁,恃为内援,其子求复袭。埙等力争,宁从中主之,寝其奏。忽中旨命埙与吏科给事中吕经各进一阶,外调,举朝大骇。给事中邵锡、御史王金等交章请留,不报。遂添注埙开州同知。嘉靖七年累官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潞州巨盗陈卿据青羊山为乱,山西巡抚江潮、常道先后讨贼无功,乃敕埙会剿。埙谋于道曰:“贼守险,难以阵。合诸路夹攻,出不意夺其险,乃可擒也。”遂分五哨三路入,募土人为导。首攻夺井脑,贼悉众争险。官军奋击,大破之,追奔至莎草岭,毁安阳诸巢。山东副使牛鸾由潞城入,破贼李庄泉。其夕,河南副使翟瓒捣卿巢,卿败走。瓒追败之栾庄山,又败之神河。山西佥事陈大纲亦屡蹙贼,先后降二千三百余人。自进兵至搜灭贼巢,凡二十九日。捷闻,帝将大赉,遣给事中夏言往核,未报。河南大饥,埙不以时振,而河南知府范鏓不待报,辄开仓发粟,民德而颂之。埙怨声大起,流闻禁中。帝切责抚、按匿灾状。埙惶恐引罪,且归罪于鏓,遂为给事中蔡经等所劾。诏罢埙,永不叙用。言核上平贼功,埙为首。桂萼恶之,但赉银币。年八十七卒。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正德三年戊辰科进士登科录》
- ^ (清)卫哲治修(清)叶长扬、顾楝高纂,清咸丰二年重刻本,乾隆《淮安府志·卷五》:补衮坊、都宪坊,俱为潘埙立。
延伸阅读
编辑[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