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灏芬(1874年5月13日—1947年4月28日),字若梁[1]江苏省吴县人,林肯律师学院毕业,法政科进士。汉奸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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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古堂于光绪三十一年改为游学预备科,招考英、法、日文学生三班,择优资送潘灏芬等十名学生留学。
  • 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经学部验看考试列最优等,赏给法政科进士[2]
  • 民国6年(1917年)11月13日,兼充地方捕获审检厅评事[3]
  • 民国9年(1920年)9月14日,署浙江高等审判厅推事[4]
  • 吴县苏州市董事会总董、汉冶萍公司副经理。
  • 民国29年(1940年)3月11日,伪维新政府司法官考试再试典试委员会委员[5]
  • 民国30年(1941年)10月20日,汪伪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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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讣,丧居苏州大儒巷六十二本宅,不孝咏治、咏枞、咏龙罪孽深重,不自殒灭,祸延显考若梁府君,痛于丁亥年三月初八日(民国36年4月28日)辰时寿终正寝,距生于同治十三年甲戌三月二十八日酉时享年七十四岁,不孝等随侍在侧,亲视含殓,遵例成服,择期安葬,倘蒙赐唁曷胜痛感之至哀,此讣闻。谨筮于古历四月廿四日(国历6月12日)领帖,奉母命称哀,不孝孤哀子潘咏治(天如)、咏枞(天受)、咏龙(天用)泣血稽颡,降功服弟树芬(滋伯)、植芬(培叔),降缌服侄正明(振民)、咏潮(康民)拭泪稽首,族繁不及备载”,《潘灏芬讣闻》
  2. ^ ‘潘灏芬,年38岁,江苏附生。习法政科,本届考试列最优等,拟请旨赏给法政科进士。“溥伟等为请分别给予游学毕业生出身以示奖励事折”,宣统三年九月初六日。’《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3. ^ 《政府公报》,第657号
  4. ^ 《司法公报》,第126期,第99页
  5. ^ 《政府公报》,第97号
  6. ^ 《汪伪国民政府公报》,第244号
  • 潘灏芬:《长元吴丰备义仓全案四续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