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越律例》(越南语Hoàng Việt luật lệ皇越律例),越南阮朝时期采行的法典,由嘉隆帝阮福映(阮世祖)于1815年(嘉隆十四年)编成及颁行。[注 1]又有《皇朝律例》、《国朝律例》、《嘉隆法典[1]、《嘉隆律书[2]等名称。该律由嘉隆帝亲自“裁正”,并由官员阮文诚等,从越南历代刑书的基础上,参考后黎朝洪德法典》,以及仿效中国法律(主要为律)而成。全部内容共有22卷,398条,当中有“名例”45条、“吏律”27条、“户律”66条、“礼律”26条、“兵律”58条、“刑律”166条、“工律”10条。后来在明命帝(阮圣祖)、绍治帝(阮宪祖)、嗣德帝(阮翼宗)在位期间加以增补。律例中提到其立法原意是要整顿西山朝动乱以来“纲沦法斁”的越南社会,“使知禁防”,当中亦包含若干残酷的刑法。后世史家认为《皇越律例》详尽而便于阮朝统治,亦有认为是“保卫皇帝的绝对威信”。

皇越律例

制定及颁行情况 编辑

 
下令编修《皇越律例》的嘉隆帝阮福映

19世纪早期,嘉隆帝阮福映(1802─1819年在位)统一越南,创立阮朝,结束西山朝时期的战乱。立国之初,下诏在法制上仍暂用《洪德法典》治国,对法制问题“待后议定”。[注 2][3]其后,阮福映有感于多年战乱后纲纪败坏,巧诈之徒及罪恶横行,但因当时的法律存有不少漏洞,未能将之惩办。故此有必然整顿法律,以维系社会秩序。[注 3][4]

1811年(嘉隆十年),嘉隆帝命阮文诚任总裁,负责编纂律书。[5]阮朝政府在制定律例时,有鉴于以往各代均各有刑法,而后黎朝《洪德法典》较为完备,另又参考中国历朝法制,认为以清律为优,乃揉合中越各代之律,尤以《洪德法典》、清律为基础,编成新法律。嘉隆还相当重视该律例,因而“亲自裁正”。[注 4][4]除了参考清律外,中国法律学者认为,《皇越律例》的内容亦受明朝法律影响,如在法例、不为罪公罪累犯罪等方面,都有与明律相同之处。[6]

到1815年(嘉隆十四年)[注 1],律例编成,颁行到越南各地[5],地方官员均获发一份。[注 5][7]阮朝政府务求此律例能“攽行天下,使知禁防”。[4]其后在明命帝(1820─1840年在位)、绍治帝(1841─1847年在位)、嗣德帝(1847─1883年在位)等朝,都对该律例有所增补。[8]

刑法特点 编辑

用刑较严 编辑

 
皇越律例》中对凌迟处死执行详情的规定
 
皇越律例》中的部分刑具

律例中有、斩、砍、枭首示众、凌迟等刑法。如对凌迟的施行,律例中规定将罪人逐块肉从身上割掉,使之气息奄奄,男犯人被割去阳具,女犯人的阴部用布遮盖;并会剖腹、扯出肠肝,罪人断气身亡后,再把罪人手足砍去,使之关节脱落,骨骼粉碎,直至腐烂。[2]除死刑外,其他的鞭笞棍打等刑,在律例中亦相当普遍。[9]

施行连坐 编辑

在律例中,有规定连犯人亲属也可受刑罚。例如犯叛逆罪者,首犯及从犯被凌迟处死,罪犯的亲属,16岁以上男子处斩,16岁以下男子和妇女强迫为奴婢。[9]

篇幅 编辑

皇越律例》共22卷,每卷内容如下:

  • 卷一
    • 律目 诸图 服制 例分八字之义 律眼释义
  • 卷二
    • 名例律上
  • 卷三
    • 名例律下
  • 卷四
    • 吏律职制
  • 卷五
    • 吏律公式
  • 卷六
    • 户律户役 户律田宅
  • 卷七
    • 户律婚姻
  • 卷八
    • 户律仓库 户律课程 户律钱倩 户律市廛
  • 卷九
    • 礼律祭祀 礼律仪制
  • 卷十
    • 兵律官卫 兵律军政
  • 卷十一
    • 兵律关津 兵律厩牧 兵律邮驿
  • 卷十二
    • 刑律贼盗上 刑律贼盗中
  • 卷十三
    • 刑律贼盗下
  • 卷十四
    • 刑律人命
  • 卷十五
    • 刑律闘殴上 刑律闘殴下
  • 卷十六
    • 刑律骂詈 刑律诉讼
  • 卷十七
    • 刑律受赃 刑律诈伪
  • 卷十八
    • 刑律犯奸 刑律杂犯 刑律捕亡
  • 卷十九
    • 刑律断狱上
  • 卷二十
    • 刑律断狱下
  • 卷二十一
    • 工律营造 工律河防
  • 卷二十二
    • 比引律条

※以上各项,散见于《皇越律例》(《皇越律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各卷。

评价 编辑

皇越律例》作为越南为封建王朝的重要律书,后世历史学者对它作了不少评论。

越南学者陈重金(即陈仲金)认为,它是阮朝政府所制定的“详尽的法律”,是“以便于统治”,又谓“这部律书虽说根据洪德律,然其实是照抄大清律,只多少作了些修改而已”。[5]越共学者批评它“取消了《洪德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和民律方面比较进步的规定”,其主导思想是“保卫皇帝的绝对威信,恢复和巩固落后的封建秩序,残酷镇压人民的一切反抗动和意图。这部律例的反动和残酷的性质,集中表现在建立一个极为残忍的刑罚制度来扩大惩治的范围这件事情上面”。[10]中国学者郭振铎张笑梅指出它“说明阮氏为了本身的统治,不惜动用各种刑法,残杀并报复各阶层人士和人民”。[11]

注释 编辑

  1. ^ 1.0 1.1 关于该律例的颁行年份,越南学者陈重金(即陈仲金)指出是乙亥年(1815年)。(见陈重金《越南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306页。)而律例的首页则写上“嘉隆十二年(1813年)颁行”。(见Hội Bảo tồn Di sản chữ Nôm─《皇越律例》首页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国史遗编·国朝大南纪(嘉隆朝)》载,嘉隆元年,“诏词讼权依洪德刑律,且曰:进克北城,设官分职,其词讼条律,未遑刋定,姑举大体十五条,俾内外官僚,有所遵守,至如断诸务,并宜参酌前洪德国朝刑律施行,待后议定。”
  3. ^ 《皇越律例·御制皇越律例序》称:“自经西山之变,网沦法斁,巧诈横多,约则事或有阙,简则理或未明,愚者懵于趋避,顽者易于翫弄,而审谳之下,比附出入,无所稽据,冤滥靡告,岂非仁者之所隐哉!”
  4. ^ 《皇越律例·御制皇越律例序》称:“我越李、陈、黎之兴,一代有一代之制,而备于洪德;北朝(指中国)汉、唐、宋、明之兴,律令之书代有脩改,而备于大清,爰命廷臣准历朝令典,参以洪德、清朝条律,取舍秤停,务止于当,汇集成编,朕亲自裁正。”
  5. ^ 《国史遗编·国朝大南纪(嘉隆朝)》载,“至丙子年(1816年,嘉隆十五年),给发各镇及府县官吏各一折,使肄习之。”

参考来源 编辑

  1. ^ 《嘉隆法典》、《皇越律例》、《皇朝律例》、《国朝律例》四个名称,见《东南亚历史词典·“嘉隆法典”条》,上海辞书出版社,442页。
  2. ^ 2.0 2.1 郭振铎、张笑梅《越南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41页。
  3. ^ 潘叔直《国史遗编·国朝大南纪(嘉隆朝)》,香港中文大学新亚研究所东南亚研究室,15页。
  4. ^ 4.0 4.1 4.2 《皇越律例·御制皇越律例序》。
  5. ^ 5.0 5.1 5.2 陈重金(即陈仲金)《越南通史》《即《越南史略》,北京商务印书馆,306页。
  6. ^ 何勤华、李秀清《东南亚七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683─684页。
  7. ^ 潘叔直《国史遗编·国朝大南纪(嘉隆朝)》,香港中文大学新亚研究所东南亚研究室,77页。
  8. ^ 《东南亚历史词典·“嘉隆法典”条》,上海辞书出版社,442页。
  9. ^ 9.0 9.1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445页。
  10. ^ 越南社会科学委员会《越南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444-445页。
  11. ^ 郭振铎、张笑梅《越南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41─542页。

参考文献及网站 编辑

出版书籍 编辑

网络资源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