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

(重定向自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英语:estoppel、equitable estoppel衡平法上的不容否认)是英美法系的一般契约理论,其基本内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尔反尔;意即“说话算话”。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契约理论是:契约成立、变更均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才能产生强制执行之效力。可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某人许诺赠与他人物品或答应他人无偿为其做某事,但不久又反悔而使受诺人遭受损失。受诺人受到损失后却无法律依据阻却权利人权利的行使。20世纪40年代以前,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使法律天平平衡的砝码,一是在衡平法上采用禁止反言,再是尽其所能寻找有效的约因。这种方法往往产生牵强附会,徒增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怀疑。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英语Hugh Cairns, 1st Earl Cairns审理 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案时就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至1947年,卡恩斯勋爵的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国际法普通法上的一项法律原则。若第三方因委托人之陈述产生对代理人的依赖,则委托人不得否定其先前陈述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如果代理自述跟委托人有代理关系,并不能适用于“禁止反言”原则。

英国学者鲍尔对禁止反言原则所作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述,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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