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调制

南北朝时北魏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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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调制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实行的赋税制度,上承魏晋时期的户调制。485年,北魏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后,推出租调制,规定以户为纳税主体,并以一夫一妇为一户[1],一夫一妇每年向国家缴纳一匹(调)、二石(租)[2]。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应缴纳的赋税数量与一夫一妇相同[3]。该制度经隋代改革试行,成为唐代以丁为纳税主体的租庸调制

参考资料 编辑

  1. ^ 《中国古代赋税》. 王俊编著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 2015 第74页.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4). 
  2. ^ 《洛阳大典 上》. 刘典立总编;归宝辰,李铁林,李振刚,马建国等副总编;洛阳市大河文化研究院编纂 济南:黄河出版社 2008 第433页.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4). 
  3. ^ 《实用中国历史知识辞典》. 王松龄主编 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1 第111页. [2020-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