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法则( third-party doctrine;第三方原则;第三人理论;第三人原则)是美国法律原则,认为自愿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人、比如银行、电话公司、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及电子邮件服务器,致使“对隐私没有合理的期望”。如此缺乏隐私保护使得美国政府无需合法令状英语Warrant (law)即可从第三方获取信息,也无需遵守《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即在没有相当理由、及司法搜查令下禁止搜查与扣押英语Search and seizure之法律。[1]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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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hompson II, Richard M. The Fourth Amendment Third-Party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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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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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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