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8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的认定标准为:[1]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由省级财政发给定期定量补助。2012年标准为1187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