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

提供投資者證券買賣交易服務的法人組織
(重定向自经纪交易商

证券商(英语:Securities Firms),简称券商,是提供投资者证券买卖交易服务的法人组织,其组织型态必须为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经证券主管机关之特许及发给证照,而以经营证券业务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经营之业务主要包括承销、经纪、自营,若同时经营此3种业务,称之为综合证券商。承销为接受发行公司之委托,协助其证券发行之业务,经纪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下单买卖证券以收取手续费之业务,自营则是证券商以自己名义进行证券买卖之业务。[1]证券商不得收受存款、办理放款、借贷有价证券、为借贷款项或有价证券之代理或居间。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之融资融券,或从事融资融券买卖的代理。[2]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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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证券业务范围,可分为:[3]

  1. 证券承销保荐(Underwriter):保荐指经营商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包销发行证券的行为。
  2. 证券自营(Deal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之自行买卖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3. 证券经纪(Broker):指经营有价证券买卖之行纪、居间、代理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相关业务。
  4. 证券投资咨询(Consulting)是指经营证券机构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活动,主要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5. 证券财务顾问(Advisor):是指经营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6. 证券资产管理(Management):指证券公司为单一、多个投资者设立权益类、固守类、衍生类、混合类等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
  7. 证券融资融券(Margin):是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融资)或者出借证券(融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8. 证券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是指证券公司以做市商为中介,为双边提供报价的交易业务。
  9. 证券IB业务(IB):是指证券商接受期货商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商的业务。
  10. 证券私募、另类投资(Investment):是指证券商设立子公司从事基金、股权等投资活动的业务。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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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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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谢剑平. 投資學:基本原理與實務. : 51. ISBN 978-957-43-1484-3. 
  2. ^ 《投资型保险商品》〈第三章.金融体系概述〉,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1年,三版,ISBN 957-30546-6-3
  3. ^ 《证券交易法》15、16条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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