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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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会议马来语Majlis Raja-raja;英语:Conference of Rulers)是由马来西亚的9位世袭统治者和4位委任州元首联邦宪法38条文下组成的理事会,议会的主要功能是每5年在9位世袭统治者中遴选出马来西亚最高元首马来西亚副最高元首,但只有世袭统治者拥有最高元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的功能包括审议并颁布联邦法律;对涉及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做最终裁决权;同时议会也有责任维护马来语伊斯兰教的法定地位,以及在联邦宪法153条文下赋予土著的特别权益。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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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会议的历史可追溯至马来联邦时期,马来联邦于1895年在成立,由四个接受英国参政司的州属——霹雳雪兰莪森美兰彭亨组成。在马来联邦第一任总参政司瑞天咸的主催下,由四州统治者组成的会议于1897年开始定期举行。当时的统治者会议只是作为四州“联邦”的象征。

二战以后,英殖民政府筹组由十一州组成的马来亚联邦,期间召开了类似的“苏丹会议”,列席者增至九位世袭统治者,由英国委派的联邦总督担任主席,此外还有布政司首席检察官财政司等主要政府官员一同列席。当时会议的主要功能是审定与伊斯兰教相关的法律事务。

1948年半自治的马来亚联合邦成立以后,由九位世袭统治者组成的统治者会议于8月31日第一次召开,直到1957年马来亚独立以后,统治者会议正式在宪法架构下定期举行并行使其职权。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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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会议现由十三州州元首所组成[1],其中九位世袭统治者如下:

另四位非世袭州元首如下:

已经废除的州元首如下:

  • 新加坡州元首(原因:已脱离马来西亚联邦)

秘书: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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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联邦正副最高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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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元首遴选过程中,由九位世袭统治者组成表决团,从其中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及副最高元首。

以下是1957年至1994年所形成最高元首轮任次序,之后的统治者遵循这个不成文的传统顺序来推选新的最高元首,即:

  1. 森美兰州严端
  2. 雪兰莪州苏丹
  3. 玻璃市拉惹
  4. 登嘉楼州苏丹
  5. 吉打州苏丹
  6. 吉兰丹州苏丹
  7. 彭亨州苏丹
  8. 柔佛州苏丹
  9. 霹雳州苏丹

马六甲槟城沙巴砂拉越中并无世袭君主,其州元首由各州政府推荐并由最高元首委任,所以不会列入最高元首候选名单,也无权推荐及选举最高元首,但可以列席于统治者会议之中。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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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馬來西亞統治者理事會官方網站介紹. [2019-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