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Rezeption)或罗马法的继受(Rezeption des römischen Rechts),指的是德意志法律史上的一个事件。通过继受,连同本来就在起着现行法作用的教会法一起,神圣罗马帝国的法状况被形形色色的习惯法特别法肢解。继受发生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地区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且包括了诸多阶段。到了19世纪,随着神圣罗马帝国的崩溃,潘德克顿法学掀起了另一波继受的浪潮,对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继受的主要途径是:追求法律机构的学术化、以及法规范和判例的成文化记载。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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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继受最早开始于11世纪,即当罗马法的原始文献在帕维亚博洛尼亚重见天日之后,那里的大学开始了对罗马法文本的研究。尤其是在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课程中,以伊尔内留斯领衔的法学家们开始了对文本的训诂式研究,这一时代可被视作晚期中世纪专业法学教育的初生时刻。在此之前的欧洲,法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优士丁尼法典》,后来又有了《格拉蒂安教令集》,后被收入《教会法大全》。而随着1070年左右,学说汇纂的“佛罗伦萨抄本英语Littera Florentina”的重现人间,法学研究获得了新的动力,罗马法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法学开始从作为经院哲学一个分支的尴尬地位中慢慢获得解脱,日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

整个继受时期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在前期,继受的承担者主要是教士教会法院,因为他们是当时最重要的受教育者。到了后期,欧洲各地前往意大利接受了法学教育的法律人返回家乡,渐渐取代了当地行政和司法机构中的法律门外汉的地位,

自14世纪起,欧洲各地新建的大学担负起了后期罗马法继受的最重要角色。在14世纪中叶的大学建立浪潮中新兴的欧洲大学里,罗马法和教会法都是必备的课程。而大学的建立也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推广。在神圣罗马帝国的范围内有三所大学:1348年建立的布拉格大学,1365年建立的维也纳大学,1386年建立的海德堡大学。在这些大学里接受教育的法律人,毕业以后进入到帝国或各邦的行政机构、法院中工作,或者去大学里做法学家。由于法学教育的“教材”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说在这个时期的欧洲,法学教育是一体化的。此一阶段,即前期继受时期,到了1495年帝国枢密法院成立而告一段落。

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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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马法文本的研究最初始于12世纪帕维亚和博洛尼亚的法学家的努力。他们的方法是,对民法大全(也包括教会法大全)的文本进行逐字的注释,因此人们又把这个时代称作注释法学派时代。博洛尼亚的法学教师伊尔内留斯是这个时期最著名的法学家,据说他是最早对民法大全作注的人。注释法学派的意义主要在于梳理文本,从而为欧洲共同法英语Jus commune的形成打下基础。诚然,注释法学派也并非毫无创见,比如不当得利的基本规则就是他们最先阐发出来的。注释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是阿库修斯英语Accursius(1183–1286),他的法令注释英语Glossa ordinaria是对该学派学术成果的全面总结。

在随后的一个时期里,注释者们的视野更加开放,他们开始关注当时欧洲各国自己的司法实践活动,并且针对法院判决撰写评论。这时的法学家开始试着从个案中总结出共同的基本规则。这种朝着司法实践的转向,导致了商法领域中详尽研究的展开。

近代以来的实践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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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495年帝国枢密法院建立以后,神圣罗马帝国就有了一个最高的司法机构,罗马法继受也随之有了一个主要的承担机构。尽管帝国枢密法院从不曾正式把罗马法宣布为帝国法(Reichsrecht),也从不曾正式提出罗马法具有相对于帝国法邦法习惯法的优先地位,但是实际操作中,罗马法是帝国枢密法院进行判决时的最重要参考。因为在那里供职的法官大部分接受的是大学里的罗马法教育,他们倾向于适用罗马法进行裁判,且进行清晰的、有条理的体系化说理。

对于实践继受阶段的法律发展而言还有一点比较重要,即通过浅显易懂的、用德语进行书写的罗马法法学著作使得继受更为民众所接受。如1436年康拉德·海登德语Conrad Heyden控诉宝鉴德语Klagspiegel,以及16世纪左右乌尔里希·腾格勒德语Ulrich Tengler俗人法鉴英语Laienspiegel游斯丁·戈培勒德语Justin Gobler的法律宝鉴(Rechtenspiegel)。这些著作推动了罗马法向司法实践最底层的进一步渗透,对当时的法盲们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其间接后果是逐渐改变了日耳曼人尚武的风俗,即通过暴力(如决斗)解决纠纷的习惯,开始了日常生活的司法化过程。

现代运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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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潘德克顿现代运用时期,学术再次成为了神圣罗马帝国继受罗马法的主流。由于罗马-教会法从未成为官方指定的帝国法,当时神圣罗马帝国所颁布的法令又饱受批评,因此这个现代运用时期的法学研究便主要着眼于在帝国内建立统一的法秩序(主要是私法秩序)。从欧洲的整体视野中来看这一时期,学术化了的罗马法开始与各地的司法实践、特别法相结合,形成了统一的法秩序。法学家们在人文主义精神的鼓舞下,把民法大全、教会法大全和其它的古典文献等而视之。并且尝试把各地的特别法与学术化的罗马法进行综合。已被继受的罗马法则被重新进行批判式的审视。到了现代运用阶段的最后时刻,启蒙运动和随之而来的自然法接管了它的地位。

时代的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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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的尾声在德国绽放出了绚烂的焰火,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生效同时标志着这个时代的终结。早在19世纪初,萨维尼历史法学派要求对罗马法的文献进行历史研究,这是一种全然不同于继受时代的罗马法研究思路。最终,潘德克顿学派把罗马法制作成了一部一般的民法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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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ul Koschaker: Europa und das römische Recht. 4. Auflage. Beck, München 1966, 继受罗马法德国国家图书馆目录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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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erhard Wesenberg, Gunter Wesener: Neuere deutsche Privatrechtsgeschichte im Rahmen der europäischen Rechtsentwicklung. 4. Auflage. Böhlau, Wien/ Köln/ Graz 1985, ISBN 3-205-08375-X.
  • Gunter Wesener: Einflüsse und Geltung des römisch-gemeinen Rechts in den altösterreichischen Ländern in der Neuzeit (16. bis 18. Jahrhundert). Böhlau, Wien/ Köln 1989, ISBN 3-205-05234-X (= Forschungen zur Neueren Privatrechtsgeschichte, 27)
  • J. Michael Rainer: Das Römische Recht in Europa. Von Justinian zum BGB. Manz, Wien 2012, ISBN 978-3-214-00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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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Lange: Römisches Recht im Mittelalter. Band I: Die Glossatoren. Beck, München 1997, ISBN 3-406-41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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