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中南半岛的内陆国家,渔业是居住在河流、水库和池塘附近的人们的主要食物和粮食安全来源。除了捕捞渔业,水产养殖在该国也有重大发展。历史上,捕鱼活动记录在1560年琅勃拉邦香通寺的门和墙上[1]。对于许多老挝人来说,淡水鱼是蛋白质的主要来源[2],但参与定期商业捕鱼活动的人口比例非常小,仅在主要河流或水库附近,因为大部分的捕渔是兼职活动[3]

捕鱼区域质产品 编辑

占地面积超过120万公顷的淡水水域是老挝捕捞渔业的主要区域,每年产量为167,922吨,人均每年鱼类消费量估计为24.5公斤[1]:10。湄公河及其支流,大型水电站和灌溉项目的蓄水池,池塘和湖泊以及湿地是主要作业区域。在雨季期间,湄公河平原和稻田的洪水区域也是捕捞捕捞作业区域的一部分[1]:12

在该国最大的水库之一南俄湖,全年也有商业化捕捞作业,因为最近的销售中心是万象。占巴塞省的Khong Island的水上覆盖区域也是受欢迎的钓鱼场所[3]

鱼类品种 编辑

据报告,老挝的鱼类有481种,其中包括22种外来物种[1] :10。10个主要的品种是黑野鲮欧洲鲤穗须原鲤湄公河𩷶、鲶鱼等[3],也有一些是引进鱼如草鱼鲢鱼尼罗口孵非鲫尖齿胡鲶[1]:30

人工养殖 编辑

该国有四种水产养殖方法。这些是:笼养或网箱养殖(笼子由钢架,竹笼或网或木制成)、灌溉地区的稻鱼共养、在低地地区农村的小池塘养殖、在雨水灌溉的稻田饲养。在网箱养殖中中,主要是罗非鱼、鳢鱼、鲶鱼和鲢鱼。稻鱼养殖下,有鲤鱼和鲫鱼和尼罗口孵非鲫。据报导,老挝在2007年水产养殖产量为54,750吨,面积超过42,000公顷,其中包括来自湄公河及其部分支流的网箱养殖[1]:46

法律框架 编辑

目前有关捕鱼的法律规定载于1998年《农业法》、1990年《刑法》、《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门法》[1]:52

老挝没有单独的法律,专门界定内陆渔业和水产养殖。但是,为此目的政府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统一了所有现行法律,确定了渔业和水产养殖养护和管理的法律原则。它被起草为一个“授权立法”,被认为适合老挝的渔业多样化,需要灵活和适应性管理方法。它将使地方一级的措施能够与“当地现实和做法”相一致[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An Introduction to the Fisheries of Lao PDR (pdf). Mekong River Commission: 4–5. [11 November 20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27). 
  2. ^ Hopkins, Susannah. "Fishing". A country study: Laos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ndrea Matles Savada, editor). Library of Congress Federal Research Division (July 1994).   本文含有此来源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
  3. ^ 3.0 3.1 3.2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General Economic Data (PDF). FAO Organization. November 2006 [11 November 201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