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377号决议
195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
(重定向自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即所谓“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1],是1950年10月美国在联合国提出的一项决议。其决议的内容是,在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联合国大会授权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集体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全文以52票支持、5票反对、2票弃权获得通过。[2]
不同于由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在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大多是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力量,任何措施均由安理会负责最后实施,反对者可以在安理会设法阻止维和部队的派遣;尽管如此,此决议催生了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的途径,借此对安理会的决策施加压力。美国引入这项决议主要是当时朝鲜战争的背景需要绕开苏联的否决权,该决议的首次执行即是在朝鲜战争期间。
引自原文
编辑“……安全理事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事,俾得向会员国提出集体办法之妥当建议,倘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3]”
参考资料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联合国大会377号决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