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应斗(?—?),山东兖州府钜野县人。
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山东乡试举人,四十七年(1619年)己未科进士,初官邢台县知县,崇祯元年四月考选,授户科给事中,疏言申定官民服舍诸禁。三年八月疏紏陕西巡抚王顺行龙锺太甚,狼疾堪羞,部核令解任回籍。四年二月,斗纠御史袁弘勋、锦衣卫都督同知张道浚,通赂窃权。命下大理寺勘问。弘勋受参将胡宗明、主事赵建极贿,嘱于兵部尚书梁廷栋、吏部尚书王永光。弘勋、道浚,皆永光所任也,俱论戍。永光罢职。四年九月升刑科右给事中[1]。